第三,司法的民主化还在于司法权接受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监督和制约。这亦是老生常谈。但笔者的观点是,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和制约,意味着权力的享有者们的责任和义务。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执政党的党委、政法委、纪检委和人大、检察院都可以监督法院和法官的工作,笔者不反对这些监督。但认为谁行使监督的权力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既然监督,就把监督的内容、对被监督者的要求和指示明明白白写在纸上,签字盖章,并对监督产生的后果负责。个人行为,个人负责;集体行为,因为执政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谁集中,谁负责。不能光指手划脚,遇事说说而已。另外,因为法官是国家公务员,[24]法院是审判机关,对法官、法院造成了影响和后果无关紧要,但对当事人造成后果和损失要有人负责赔偿。以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抗诉为例,检察院应一方当事人申诉,向法院提出抗诉引起民事再审程序后,经法院再审,维持原判决的,检察院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因再审诉讼中造成经济损失(包括出庭应诉的误工)的国家赔偿责任;反之,确属法院原审错误,原审法院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人大、政法委的个案监督亦应如此。
第四,司法的民主化还包括司法的公开、开放、透明。亦是久谈的话题。这里笔者想说的是,什么是审判机密?公开透明的司法有无机密?笔者认为,法院的审判机密,只是时间上的;一旦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对社会、对媒体、对公众不应当再有什么机密。法院的司法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允许社会、媒体公众的评论;本文停笔之时,听说最高法院新的“五年改革纲要”出台,提出了合议庭不同意见应当在判决书表述,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这是应该的,也是笔者多年呼吁和提倡的。但需要说明的是,把只是公务员待遇的法官推到如此风口浪尖上合适吗?
五、结 语
青年学者信春鹰女士说:当看到诉诸法院的案件成为权力的角斗场时,当看到法院的判决在利益面前成为一纸空文时,我们清楚地意识到,因为没有一个独立的和强有力的司法权力,我们的社会正在无谓地支付经济、政治和道德代价。[25]笔者原想把信女士的这段话作标题下的用语,但是长了些,而且字字玑珠,不忍心舍弃,故作为结语。最后,还想起毛泽东生前经常说的那句话:前途的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注释】作者单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1997年10月,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胡夏冰著:《司法权:性质与构成的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97页。
据笔者查阅部分相关资料,这可能是执政党的文献中第一次提出“法治”的概念,是否准确,尚须证明。
以上内容摘录于天津市静海县档案局档案资料。
这里,可见《中国青年报》2004年5月28日的一个报道。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1月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受到松原市政法委的干扰。该院在中止执行的民事裁定书这样写到:“根据中共松原市委政法委2004年1月16日会议纪要精神,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
23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松经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