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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活动中权力冲突问题的思考

  反思司法活动中不当权力冲突现象,亦受社会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支配;在其背后,遮掩着人们对权利和利益的追逐。谢晖曾对中国传统的人治制度、权力私化问题作过深刻的剖析,并提出了“政治拜权教”的概念。他说:在人治社会里,权力和权利不是二分的,而是合一的。权力的大小与权利的多少成正比,权力越大,意味着权利越多;权力越小,意味着权利越少;没有权力,则意味着没有权利。……以血缘伦理为基准、以“家—国同构”为范式,以畸形法律为保障的“权力私化”现象,使权力掌有者更为顺利地通过权力的运用而获得无限的利益,一旦掌有权力,不但吃、穿、用、住不愁,而且奢华非常;不但享有名誉,而且行动自由。于是中国人追求权力就象西方人追求上帝,中国人崇拜官吏就如西方人崇拜神灵,这种情况,恰如宗教徒们在自己所信奉的宗教面前一样,我们把这种情况权且称做“政治拜权教”。中国人的政治观念是什么呢?简言之即曰“权”,权力就是政治,政治就是权力。[16]作为社会政治意识的“政治拜权教”在中国根深蒂固,源远流长,对中国老百姓,特别是包括法官在内的党政官员们的影响可想而知。执政党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步入转型和变革,经济实行市场化,价值观念多元化的进程,各种权利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和重构是必然的。在这个过程中,司法的重要性越来越凸现出来,司法权自然地越来越被社会所瞩目。政治和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一对不能分离的连体兄弟,人们的政治意识势必向法律意识中渗透和延伸,甚至不能分离,特别是在中国的社会背景下政治和法律连接得更加紧密。长期以来,中国司法的政治化、工具化以及行政化,法院作为一个普通国家机关,并不显山露水;随着大量的市场经济、利益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涌出水面。与此同时,由于“独立的司法界在这个国家里缺乏正当性的资源支持,于是法院不得不以更积极的姿态行使权力,以获得可能的社会地位”,[17]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这种情况造成的社会心态是,一方面,人们企盼法院公平公正,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最终能在法院找到公理;希冀法官刚正不阿,不徇私情,都是包龙图转世。另一方面,在“政治拜权教”的观念下,法院的权力引起人们的青睐和向往,不但要通过和借助这种权力满足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而且,为了本部门、本系统、本地区的既得利益,千方百计地要争得一块司法权力的“蛋糕”。于是,法院被推向风口浪尖。法院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被人们品头论足、指手划脚;实际上法院与其它行政机关并无区别,不但是地方上的公检法机关,而且也是民主集中,正职管副职,院长管庭长,庭长管庭员;法官也不是圣人,法院内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买官卖官”现象并不少见,甚至愈演愈烈。当人们的企盼和希冀感到落空时,要么骂声不止,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诅咒、诋毁法院,传播司法如何腐败;要么改变策略,既然求助于法院,就入乡随俗,人家怎么办,咱也怎么办。这一切使利己的、没有理性的、不受党纪国法约束的行为参与围绕在司法活动内外,从而制造出种种不当权力冲突现象是不足为奇的。
  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从法律的制定和施行——司法活动作出司法解释和司法裁判过程,是人们对法律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如果这个过程处于正常合法状态,即:人们按照法律的原则制度、程序规则,规范审判行为、诉讼行为,调整权利、利益、权力的冲突,那么,随着这个过程的循环往复,不但使社会法治趋于完善,而且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会不断提高。反之,如果这个过程总处于非正常、非法状态,那么,久而久之酿成的后果不言自明:社会法治受到摧残,人们法律意识变异,对法律和司法产生信仰危机。根据质量互变规律,尽管不当权力冲突不是主流,只是局部的量变,对正常的、主流的司法活动并无质的影响;但是,无数次的量变会产生质变——这是一个真理。当人们法律意识变异,司法信仰危机之时,恐怕不久就是发生质变之日。假如“滥用职权”、“以权压法”、“借权谋私”充斥在司法活动内外,充斥在整个法院内外,其后果岂不令人深思,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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