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到上述情况的背后观察,可以发现这里集中反映了一个权力冲突问题。执政党中央《指示》的贯彻执行至今在一些部门和地区仍然存在着阻力,并且这种阻力一般来自于执政党内部。笔者认为,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存在,无助于推进司法改革,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无助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无助于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分 析(上)
法律的制定和颁布,法律制度、规则、原则的确立,这只是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教育、评价、预测、制裁有了规范和标准;如果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执行,使法律制度、规则、原则得以实现;或者说把“书本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6]尚存一个时间和空间。在这个时空中,司法活动的重要性不难想象。司法和诉讼是密切相关的,甚至可作同义语。二者的区别和联系在于:司法偏重于法院的审判活动,指司法权力的运作;诉讼偏重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公民权利的行使。司法和诉讼的存在形式是交织在一起的,二者相互包容,互为接承。司法过程离不开多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控辩双方的辩驳、质证、对抗,在民事诉讼中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协商、交涉、辩论;司法者所作的裁判,必须是在受判决直接影响的各方参与下,通过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说服和辩论,以此为基础促进裁判的制作。[7]司法活动不但是“书本上的法”向“行动中的法”过渡的一个重要时空,而且也是一个哲学上所说的社会事物运动过程。
以往对司法活动(包括审判方式)的研究,就如何科学地设置诉权、审判权,诉讼程序的民主、公开、公正,审判权的独立、中立,等等,即对司法的内在活动进行了深入探索和广泛讨论,成果颇丰,无需多说。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一切事物都不能孤立地存在,都同周围的其他事物有某种联系或关系;整个世界是一个互相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事物都是统一的联系之网上的一个部分、成分或环节,并通过它们体现出联系的普遍性。……事物的运动、变化、发展,是同事物的普遍联系密不可分的。现实存在的相互联系,总是通过联系着的诸对象的相互作用表现出来;而相互作用必然使对象的原有状态或性质发生或大或小的改变。[8]司法活动作为一个社会事物同样不能孤立存在,人们通过审判行为和诉讼行为互动、交互产生内在联系的同时,还作为社会事物统一联系之网的一部分,不可避免地同其他社会事物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通过这种外在的联系,也不可避免地使司法活动内在的诉权、审判权的状态或性质发生或大或小的改变。在司法活动中,权力冲突既是内在的、与诉权、审判权的互动一部分,又是外在的、与其它权力相联系的一个环节,对司法活动有着一定制约和影响。执政党《指示》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就是绝好的证明。
在司法活动以及司法活动与其它社会活动的联系中,人的行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是人们交往活动的产物,而社会关系和交往都是人的行为的结果,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造成的。[9]恩格斯说: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10]人的行为在这幅画面中的生动表现无与伦比。一个人的一张一驰,一笑一颦呈画面上的一个点;几个人或众多人有着共同的志趣和目的凑在一起时,在某一社会活动中构成了一个特定的画面;然后,随着人们行为的展开,这个画面活生生地和周边的其它画面中人的行为交织起来;这样,无穷无尽地向外扩展着,全部社会活动就构成了恩格斯描述中的画面。观察画面中的司法活动,人们的审判行为和诉讼行为贯穿于始终,同时还向外伸展;而在司法活动以外,人们其它各种社会行为也向司法活动伸入。人们这些行为的交织、主动、对立、互动,才有了司法活动的产生、存在、发展、运行,以及与其它社会活动的联系。在这个画面里,权力冲突现象作为司法活动中的一部分和司法活动之外的一环节,显示的是法院及其法官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与掌握权力的执政党和国家有关机关及其官员们在合法或非法地参与司法活动时,产生的各种行为冲突;与其它的审判行为、诉讼行为共同构成了司法活动及其司法活动与其它社会活动联系的丰富多彩的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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