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单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对这一现象,笔者观察了多年。包括院长和一些领导同志过问的案件,很少是当事人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到那里,大多是他们的亲朋好友或上级、下属反映的。城关镇法庭辖一镇两乡,人口约15 万,每年受理各种案件(主要是诉讼标的在lO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400件左右,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占40%多。笔者对2001年和2002年对有人说情和要请客的案件作过不完全统计,说情的占案件总数的60%左右,说情案件中说情人提出请客的占80%左右,说情人以公务人员和企业的厂长、经理居多,也有法官本人的亲朋好友,其中不排除一小部分说情人或当事入用金钱和其它财物贿赂法官和相关的领导同志。 《辞海》,1999年版,第1028页。 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1页。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666页。 司法之主体理念,是指在司法制度(主要指法院制度)的构建与运作中,尊重公民和当事入的意愿、保障其权利和自由,维护其尊严,让其发挥决定、支配和主导作用,避免沦为客体的司法价值观(见左卫民、朱桐辉:《谁为主体 何为正义——对司法之主体性理念的论证》,《法学》,2002年第7期。) 本文为了概念准确:一、把公平、公开、民主、中立等司法价值观称为现代司法理念;二、把重视、遵守、执行司法和诉讼制度的思想意识称为司法诉讼观念,其中,把历史和与现代司法理念相悖的诉讼观念称为传统司法诉讼观念。 鲁明建主编:《中国司法制度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7—8页。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8页。 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1、22页。 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 年版,第7—8页。费教授还说:“在社会学里,我们常分出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一种并不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活而发生的,一种是为了完成一种任务而结合的社会。前者是礼俗社会,后者是法理社会”。据此,很多学者认为中国现在是由礼俗社会(或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或理性社会)的转型。 强世功:《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页。 参见刁杰成:《人民信访史略》,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80页。 在新传统中,还包括每个村庄所设立的调解委员会和治保委员会,“两会”实际是民间自治组织,但在农民眼里看来,等于是公检法等国家专政机关派驻本村的机构,特别是在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的理念下,公检法机关办案,一般都通过他们。“两会";本是民间组织,解决纠纷的性质属民间私力救济行为,新传统把这种私力救济行为与国家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统合、混淆一起,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 郭道晖:《毛泽东邓小平治国方略与法制思想比较研究》,《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贺卫方:《司改:四组矛盾,八项课题》,《中外法学》,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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