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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在农村推进中的阻抗和法院的应对

  第二,针对农村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亲情、乡缘、情缘等关系结构,针对拯救心理和礼俗意识,增加农民对法律和司法的价值体验,给农民带来“司法实惠”;在司法救济下,实现亲缘、乡缘、情缘不能实现的权利,带来礼俗意识所不能带来的利益。通过释明、告知制度让当事人知道不能把自己置于消极被动的地位上,不能坐享其成等法官来“拯救”,答辩、举证、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是行使权利,不是履行义务。要提高当事人的参与意识,自觉发挥其决定、支配和主导作用。使当事人认识到:诉讼中的当事人还有一种要求比一般社会生活具有更高质量生活的天然权利,……这个权利来源于国家和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来源于当事人作为公民一分子的天赋人权[33]。从根本上改变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改革“孤芳自赏”的局面。
  第三,法院应当同地方行政和财政脱钩。中央的政令不通,地方的吏治腐败,影响的是农村不特定主体的利益,产生矛盾后,农民无处发泄;而法院处理的案件事关具体主体的利益,有当事人采取滥用权利,无理取闹,甚至自杀等极端手段,表面看是与法院在处理案件中的矛盾,实际隐藏着对其它社会矛盾的发泄。笔者因公或因私常去几个邻县,看到包括本县在内的县委、县政府门前经常有群体上访告状的农民,也见过一些过激行为。就想到,两人打架,需第三人劝架或法律规定第三人必须劝架;如果第三人与两人均无关系,劝架能公平、能成功是肯定的;如果第三人与一方有关系,吃喝都靠这一方,还能公平吗? 另一方知道第三人是这个情况,他不但不会找第三人劝架;矛盾再激化一些时,还会把第三人共同当成对方,把架打到底。这时的法律变成废纸一张。这种现象的存在,各种矛盾无法得到缓冲和解决,已经极大地动摇了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基础,严重影响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发展,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需要解决的问题。贺卫方说得好:在经济领域,比如说金融,政府比较重视统一管理,中央银行与地方脱钩就是一个很好的改革举措。但这样的思路在司法方面却没有体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造成了我们对社会中非经济类制度建设的忽视,看不到如果没有这些制度的合理化,经济是不可能健康发展的。实际上,比金融中央化更重要的是司法中央化[34]。法院在对立双方的社会纠纷中,是没有吃、喝任何一方的劝架第三人,起码可以缩短农民与法院的心理距离,法院在农民心目中的“专政”“严打”的形象才能逐渐消除,司法需求心理逐渐提高;又反过来通过中立公正的司法程序,使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冲突得到缓冲和解决。
  第四,强调现代司法理念与农村社会实际情况的和谐,以和谐促进公正,以公正保证和谐。应当说只是一个理念,一个原则,因为和谐与公正的矛盾有时是不可调和的,实际也无法用具体制度来规范,只能靠长期工作生活在农村社会特定背景下的法官的“第六感觉”来实现。要知道,农民们以自己和自己的祖辈特有的生活经历和方式产生的一套礼俗,并非腐朽不堪,之所以存在,有着存在的土壤和道理。只有在农村长期工作生活的法官们,谙熟农村的人情世故,礼俗习惯,了解农民的法律心理和司法要求,又有丰富的工作、生活经历,懂得在法律、社会、人情之间寻找一个最佳平衡点;在既不损害国家法律实施的同时,又维护了农民的利益和“面子”;在“差序格局”中,合法、合理及合“礼”地为不同身份的人物定位,对形形色色的事件定性。他们为农村的稳定,为农村的社会发展,为农村的法制建设,兢兢业业地工作了十几年、几十年、甚至终生;动辄以“司法腐败”、“素质低下”等言论斥责或好心鞭策他们都是很伤人心的;他们的业务素质可能低些,但是只有依靠他们,经过长期的、孜孜不倦的努力,才能使现代司法理念与农村社会现实的和谐中稳步推进,使现代司法理念溶入农民的司法诉讼观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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