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拯救心理的存在,农民愈被动消极,企盼“拯救”,政府、法院就愈想方设法促其积极主动;被动消极不可能产生对政府、法院的监督意识;而政府、法院在促其积极主动过程中,缺少监督机制,难免会权力扩张。如此反复,最终一是可能导致政府、法院的专横和独断,司法主体性理念和弱化法院职权成一纸空文;二是可能导致农民自身陷入对法律、司法的迷惘和疑惑,以及对政府、法院的不信任,使农村法制建设走入一个怪圈。如果操作控制不当,现代司法理念的推进也免不了出现这个结果。
其次,来自于礼俗社会的礼俗意识。不可否认的是,礼俗社会的伦理精神,例如“大公无私”,“讲信修睦”……等等,有一定积极意义和内容。但是,由于礼俗社会的血缘、亲缘重于地缘、人缘,是直接人与人结成的关系,以“我”为中心,形成一层层向外扩展的“差序格局”;在人际关系中,精神交往胜于物质交往,精神生活胜于物质生活[25]。以此为依托形成的某些与司法诉讼有关的礼俗意识是:亲不亲,故乡人;好人护乡里,好狗护三邻;打官司不为经济利益,是为了争“面子”……等等,在农民意识中占有重要地位。
反映到具体诉讼中,礼俗意识的逻辑是:国家法律虽明确具体和公平公正,但十分遥远;法律是人操作的,操作法律的法官离得近,打通了法官就等于打通了法律;法官是这地方的人,与法官抬头不见低头见,法官应该给这个面子;法官被院长、书记、镇长领导着,哪个法官敢不听领导的话,法官不给面子再找当官的;身边工作组、“三同”领导的一张纸条、一句话,或者自己直接到省城、到北京上访告法官和法院,比依靠法律和法院的渠道更直接、更有效;法院的判决不公,就找管法院的人,找自己或亲朋好友中熟悉的领导所去说理。于是,托关系,讲人情,要面子,打官司不一定为物质利益,是要的一口气,为了这口气,不惜重金请客送礼;看法官的亲和力,给法官“面子”;请法官做客遭拒绝,法官没给面子就感到莫大侮辱;案件应当是审判员办,庭长亲自给办,这是瞧得起咱,咱的“面子”大,……等等。另一极端则上访缠诉,倚仗当官的亲朋鄙视法庭,干扰诉讼,等等。
礼俗意识在农村社会中根深蒂固,短时间内是克服不掉的。辩证地看,礼俗意识也有正反两方面的特性。消极地说,就像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的对立一样,礼俗意识和现代司法理念的对立是不可调和的,是现代司法理念推进的障碍;积极地说,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通过传统礼俗,通过人情面子,化解和缓解某些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不乏是一个有益之举。
第三,来自于法官和公务员传统司法诉讼观念。在公务员层面,他们对虽然司法、法院的性质所了解,甚至有的受过法律专门教育和培训,但是,他们的思维里,行政、经济工作是真工作,法院是党委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审判工作可有可无;本地的经济工作,比如招商引资、扶贫,也是法院应做的工作。于是,对法院实行和行政机关一样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也得参加所谓“行风评比”,“窗口评比”,法院完不成招商引资的指标,或被“投诉”,也会扣掉工资。当行政工作,比如催缴和收取农民应当缴纳的各种费用,甚至乱摊派受到农民们抵制时,法院帮助政府是应当的,也是法院份内的工作。遇到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发生经济纠纷,法院必须偏袒本地企业,如果作不到,一是批评“不服从党委领导”,二是在财政上给点颜色瞧瞧。
在法官层面,有相当一部分院长、庭长和审判员对司法中立性质认识模糊。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很深的职权主义观念,表现是:民事审判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不当控制、在无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启动再审程序等。比如,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履行了缴纳保全费用、提供了担保等诉讼义务后,法院应当在48 个小时为其采取保全措施。但笔者观察和调查,相当多的基层法院内部,坚持主管院长审批多年不变,理由是强制措施,必须由院长“把关”,而“把关”往往把申请人的请求“缩水”:扣押财产变为查封;冻结存款变为查询;或是几天不批,远远超出48小时,理由是法院应当慎重行使审判权,不认为这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刑事审判在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无中立意识和保护被告人人权的意识,对被告人反映警方和控方刑讯逼供的事实采取回避的做法。二是审判行为的行政化管理,违背了司法规律。三是最高法院的“法令”不通,比如,给当事人开据举证、起诉状、答辩状收据、规范当事人举证行为(提交证据目录、说明举证证明的事实、证据编号等)[26]等许多制度,有相当多的基层法院执行得不好或根本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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