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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在农村推进中的阻抗和法院的应对

  事与愿违的是,我国市场主体对法律,特别是对司法的需求虽然初现端倪,但是,其需求的程度并不尽如人意[20]。例如,不光在农村,也不光是农民,涉及千家万户的消费领域中就有这样一种奇怪现象:法不是法,行规成了法。 “合同法”和“消法”、“产品质量法”,足以涵盖和调整整个消费领域的活动,可非得还有“家电三包”、“手机三包”等各行业的“三包”。其实在所谓“三包”过程中,消费者的权利不仅没有最大限度的得到保护,反而被“缩水”,“三包”却成了行业保护的借口和根据。这种行规“优于”法律的现象,笔者认为与人们的司法诉讼观念密切相关。计划经济体制下法律和法院对医疗、铁路、电信、电力等部门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或违约、违法行为中承担民事责任时的特殊保护,造成了人们对司法或法院的偏见:这些行业和法院都是国家的,与这些行业发生民事纠纷,诉请司法保护,要么不予受理[21],要么与找该行业或该行业的主管机关无区别。这样,使人们看不到司法保护的优越性在哪里,得不到对司法诉讼的价值体验;从而对司法价值认识上有缺失,司法需求心理有偏差。在一定程度上说,面对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和现代司法理念的提出颇有种“孤芳自赏”的味道。
  在农村,农民很难把自己的生产经营与国家司法联系起来。由于信访、工作组这套国家权力运作技术被农民普遍接受和认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身份平等的观念几乎是空白。在其生产经营受到侵害时,他们首先想到的是用信访等手段保护自己,因为有时他们要求法院保护时,法院答复不予受理,比如强行征用土地问题[22]、乱收费、乱摊派问题。从大量内部和媒体公开的信息中也能看到,在众多的农民群体上访事件中,即便能够通过民事、行政诉讼处理的,他们也放弃不用,而采取信访或其它极端方式要求上级调查解决反映的问题。这表面看是行使民主权利,实际反映了请求高一级的政府或是“清官”“拯救”他们的一种心态。农民们对法律需求,特别是司法需求是被动和消极的;他们需要法律和法院时,是要求法律和法院的“清官”“救人于水火”;至于自己在这个过程中干什么,除了“告状”之外无其它定型意识。比较之下,性质原本是被动的、消极的法院和司法功能,却表现的非常主动、积极,比如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送法下乡之类。于是,农村社会的一种拯救心理油然而生。
  拯救心理本身是个怪圈。—— 起点是:一面是农民,政府干什么,法院干什么与我无关,对制约政府权力,监督法院审判权等民主权利无动于衷,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一面是政府在普法,法院在送法下乡,力图扭转这个局面。——过程是:在政府和法院方面,或者干预个人权利,比如常见到的强迫农民统一种植或经营某种农产品、强行征地等新闻,顽固的职权主义审判;或者是放任自流,农民工漫天飞,政府管不了,统不起,法院“依法”推脱[23]。在农民方面,遇到权利被侵害,开始“他们能忍就忍,有其它办法就尽量采取其它办法,如托人疏通,主动向行政机关求情,送礼给有关官员等[24]”;到了忍无可忍时,用诉讼、信访和其它一些极端的方式找政府、找法院。——终点是:要求政府、法院来“拯救”我,要求“清官”、法官“拯救”我,依赖政府、依赖法院,把“我”排除出外;解决得好,送面锦旗,报答恩情,解决不好,继续上访告状。——最后,不是返回起点,就是退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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