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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在农村推进中的阻抗和法院的应对

  辩证唯物论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法律意识也是如此;法律意识的形成,决定于社会存在中传统和现代、历史和现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等法律现象,司法诉讼观念的形成也是如此;农村社会的诉讼现象所反映的司法诉讼观念,同样决定于社会存在中历史和现实的法律现象。
  从我国司法诉讼制度的历史看:司法从属行政,二者合一,司法不独立;民刑掺和,重刑轻民,法律以刑为主,司法以镇压为主;德主刑辅,罚教结合[7]。刑事司法由各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长官兼理讼狱;刑、民诉讼差别不大,无独立程序规范,实体法以刑为主,刑民结合,以定罪、判刑手段调整绝大多数社会关系[8]。民事司法,一是调解占优越地位。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和谐”观念强调谅解及和睦相处,要求人们“敦宗族、和乡里、戒诉讼”。纠纷往往不诉诸官府而是求助于民间按公正和伦理常情解决。以“情”、“礼”、“理”作为解决民间纠纷的依据。二是权利和诉讼观念阙如。无论什么事,都一味地讲和解,讲中庸,只求息事宁人,避免争讼,合法与否、权利义务的分配及责任的归属等问题却无人关心。“无讼”是古代中国人的理想境界和价值取向[9]。这种司法制度以礼俗社会为基础,在礼俗社会里, “生活上被土地所囿的乡民,他们平素所接触的是生而与俱的人物,正像我们的父母兄弟一般,并不是由我们选择得来的关系,而是无须选择,甚至先我而在的一个生活环境,……法律是无从发生的”[10]。造成了我国司法诉讼制度的先天不足。
  从现实社会法治基础看,强世功说:共产党在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为了统合社会,尤其是广大乡村社会,发明了一套全新的组织和动员技术——权力的组织网络。这个网络包括组织技术、民主动员技术、化解矛盾技术等一套权力技术组合。使共产党政权的法律形成了自己的新传统[11]。这是十分客观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党委和政府派出驻×;地工作组(或是专案组、宣讲团)、领导干部与农民同吃、同住、同劳动(下分别简称为“信访”、“工作组”、“三同”)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就是这种新传统的体现。上世纪50年代中期,信访工作创立了领导来访接待日、县市长定期接见人大代表、与调解委员会合作处理各类纠纷、对集体上访妥善处理等方法[12]至今仍然沿用着。民间纠纷的调解和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不但是信访制度中一个重要内容,而且通过工作组和“三同”等制度平息农村事端,调解民间纠纷,化解干群矛盾这样新闻也是屡见不鲜的[13]。法院只是党委和政府下属的、排在公安局后面的一个政法机关,是专政的工具,即便是应由法院解决的问题,大多时也以工作组(或专案组)面目出现;农民们知道法官这一称谓只是近些年的事。长期以来,在农民眼里,法官也是公社或县上来本村“蹲点儿”或处理问题的干部。
  对共产党的两代领袖——毛泽东和邓小平法制观,郭道晖的研究认为,毛泽东的法制观只是停留在“工具论”的水平,他一贯只承认“民主是一种方法”,法制也如此。这种方法和工具,对自己有用时就重视它;认为它束缚自己手脚时就甩开它,而不是把法治当作治国的基本方略、行为准则与价值目标。……共产党不靠法,只靠党的决议、会议,靠人治;法在有用时只作“参考”(而非依据),……“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治国路线与“斗争哲学”,是实用主义的法律工具论和法律无用论。……邓小平在实践中比较偏重经济改革,放缓了政治体制改革,使经济改革单轨运行,以至政治体制包括法制遗留下积弊,阻止了经济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展。在某些重大决策上,也未完全摆脱人治的痕迹[14]。信访、工作组和“三同”等制度就是这种法制思想的产物。贺卫方先生称它为“中央动员型治理传统”[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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