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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性的定位与女性权利的走向

  纵观我国从“小康社会”到“和谐社会”的探索历程,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是“小康社会”还是“和谐社会”,其实现都是以人本理念为基础的,是以人权保障为目标的。而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则绝对离不开对女性这一重要而又特殊的社会群体的保护与关注。可以说,要想真正实现对女性群体的保护与关注,就必须从宪法、宪政的高度切实保障女性权利和女性人权。国家也只有切实保障以女性为代表的特殊群体的人权,使每一个公民、尤其是女性真正地具有、获得作为人的尊严和权利,才能被界定为文明而现代的国家,真正的和谐社会。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换言之,即要求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协调。而在我们所要实现的诸多社会公平正义中,两性平等成为其中的重要一端。事实上,性别差异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男女不平等的问题,这一问题不仅仅是妇女运动关注的问颖,而且是人类和谐协调发展的问颗。[2]历史发展证明,不解决女性权利问题、不从宪政的高度审视女性权利问题,就绝对无男女平等可言,也就不会实现女性权利自身的张扬与超越,从而也就根本不可能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理想目标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雄图伟志。
  四、和谐社会图景下中国女性权利的法律保障
  人权是每一个人的平等而自然的权利,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宣称的那样:“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是平等的。”而女性权利,也可以说是每一个女性的平等权利了。一般来说,人权可分为平等权利,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各国人权法要有效地适用于妇女,还需要通过重新描述以上三类权利来发展增加了社会性别的“随后的实践”,以便包容妇女易受根本不公正伤害的特殊性质,[3]保障女性的权利、人权。
  在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即《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儿童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依照中国法律,妇女享有的法定权利可以大致归结为以下六个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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