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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的背后

  说到“无讼”传统,可以追溯到孔子时期。《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就是说,孔子把“无讼”视为审判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何以能够如此呢?是因为道德的力量在起着巨大的作用。可是今天我们所面对的社会“道德沦丧”、“诚信缺失”;甚少道德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在这样的社会中,再用“无讼”传统来解释“无讼”现象是站不住肢的。因为每个人都是他自己利益最准确的判断者和最坚定的维护者;为了利益,他不可能放弃救济去追求所谓的“和谐”。
  也有人认为中国自古行政与司法不分,司法成为附庸,从而司法判决缺乏权威性。正由于司法权威的缺失才使民众对司法丧失信任。但是,我们忽略了一点:那就是,正是由于司法与行政不分,如果就司法判决是公平的,它将获得更高的权威和信任;之所以民众对司法丧失信任,是因为司法判决本身就不是正义的,是因为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因此,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不在于通过“普法”来教育民众,而应当对政府普法,通过法律来控制行政权。
  这样看来,普通民众不仅不是愚昧的,反倒可能是聪明的。那么智慧的民众为什么不懂得为权利而斗争呢?答案是:他们只不过没有选择法律的手段来维权,而是通过其他途径更好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我们知道,权利都是有成本的。在考虑对权利进行救济之前,人们首先是要考虑救济的成本。人们既然完全可以通过“后门儿”、“面子”、关系等方式来达到问题(纠纷)解决的目的,又何必去诉诸法律呢?司法程序能够给我们带来多大的方便与好处呢?费用、时间以用令人怀疑的判决,哪一点能够成为我诉诸法律的理由呢?如此看来,普通大众并非“法盲”,而是喑悉法律的高手、智者,因为他们图的只是一个公道(问题的解决),从来就不关注什么形式上的意义!既然如此,为什么我们还要一厢情愿地大力普法呢?除了我怕说过的“符号”意义外,这似乎在更大程度上是我们自私、自卑与自负心态的一种反映。通过普法,我们收获了什么呢?倒是普法本身成了一种工具,一种手段,给予我们丰厚的“经济”回馈,谁还有时间去关注、研究并检讨法治本身呢?在与西方的共时比较与历时比较中,我们真切地感到了我们与西方法治国家存在的差距,以致于要通过“变法”来达到一种“政府推进型”法治;同时这种自卑,也让我们忽略了对本土资源的开掘,忘记了西方法治建立的基础:自然理性主义而不是建构理性主义。也正是自私与自卑的合力又促成了我们的自负,以致法治在我国的确立过程中,“不但过分对抗另文化传统,也偏离了西方法文化的精神传统”(范忠信语),呈现出过多的扭曲和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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