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这也正是问题产生并存在的前提。因为我们发现普法并没有增强作为独立个体的“我们”对于法律的信仰,相反,有时我们很失望。为什么呢?其一,也许社会整体有了“某些进步”并且仅仅限于整体;其二,也许“进步”仅是一种口号上的,言辞上的表白,而不是个体乃至全社会的行动;其三,普法本身似乎并未告诉我们为什么要信法或者我们认为它的告知仅仅是“可笑”而已。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尔曼教授在《法律与宗教》中说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便形同虚设。”这句话获得了多少法律人的心。可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呢?他们为什么要守法、信法?难道仅仅是因为不如此法律“便形同虚设”?他们有知道信仰法律这种伟大意义的“义务”吗?法律究竟能给他们什么呢,以至于他们心甘情愿去信法、守法?毕竟,“我们不能靠掩盖思想中的怀疑因素来建立一种虚伪的信仰。”(叶芝语)
既然信法、守法并不是一厢情愿的事,又何必去大力普法?既然法律并不仅仅因为它是“法律”而被信仰,为何不探寻阻碍人们信仰法律的因素呢?其实,钻到“普法”的背后,我们会发现,所谓阻碍人们信仰法律的因素不过是一些被误读的、虚无的假设和命题;而之所以大力普法,不是说我们要建立多么伟大的法治事业,似乎更大程度上是我们自私、自卑与自负心态的一种反映;甚至,被误认为“法盲”的普通大众要比立法者、司法者或者执法者聪明得多,智慧得多!
二
如果说通过普法来推进法治是我们的一种理想或追求的话,那么至少普法本身已经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法治这项事业是伟大的,但同时又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这其实就引出一个悖论:令人向往以求的美好法治理想何以不被人们信仰?是什么因素制约了人们本应该具有的对法治的热情和倚重呢?
先让我们看一看我们所给出的近乎“习以为常”的理由吧:一、追求和谐;二、“无讼”传统;三、人性本善;四、施法不威。这些理由似乎构成了我们所认为的法治“举步维艰”的主要障碍;可在事实上,这些理由是很难站得住脚的,不过是一些被误读的、虚无的假设和命题。
中国古人立足“人性本善”这一基本价值判断并据此把“秩序与和谐”作为理想加以追求,而这一点的最好证明就是:古代中国人的启蒙读物《三字经》开旨就是“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于是,“则天立法”,追求和谐便是自然而然。可问题是,“人性本善”这一基本价值判断本身就有问题:这一判断的“价值”是为了教化人,通过“约之以礼”而臻于“人人皆可以为圣贤”之和谐,也就是说,其实“人性本善”不是基于对人性的深刻洞察,而是自始至终就被作为一种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而存在的。在逻辑上是:只有“人性善”才能有和谐,因此就得“人性善”。其实人性到底如何?没有人知道。再者,说“追求和谐”是中国人的理想,我想这也是有问题的。问题是,这个“中国人”在指称谁——如果是指称“统治者”,说统治者追求和谐,这一命题是正确的;可事实上我们(普通大众)也是中国人,我们追求和谐干什么呢?我们不敢不和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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