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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信息公开出发——行政民主化的理想起步

  从国内层面来看,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尽管建国以来在各种政治价值之间辗转徘徊,飘摇不定,但在主导的国家意识形态方面一直没有根本脱离民主话语。从民主类型与气质来看,社会主义民主传统具有浓厚的共和主义色彩,这也有利于国家在和平时期逐渐导入民主实践的轨道。从近年来的政治表述来看,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主要形式——人大民主(代议民主)和协商民主(参与民主)——已经获得定型,总书记更是在2006年的耶鲁大学访问演讲中明确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化”。中国其他形式的民主,诸如党内民主、村民自治民主、企业民主、社会民主,应最终有利于促进这两种基本的民主形式的展开与深化。在这样的背景下,信息公开和信息民主获得了政治认可并成为国内民主体系建设的重点。另外,政府信息公开还直接回应了反腐败和科学决策的制度性需求——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引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是反腐败群众路线的体现,也体现了决策者对信息公开的迁移科层监督成本的功能有着较好的把握;决策过程信息公开,连接公众参与,使公众进入决策过程并提供分散化的社会信息与公众理性,这可以大大提高决策的科学理性基础与执行的可接受性。最后,《条例》还应合了近年来一直提倡的“服务政府”的理念,信息服务成为政府必须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
  政府信息的性质与功能
  政府信息何以需要公开?经典的理由是公民在宪法上的知情权。这当然正确。为了更加充分地论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笔者试图提供一个财产权的视角。按照《条例》的定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就政府信息的财产属性来讲,它本质上属于公共财产,来源于政府的公务活动过程,是政府与公众关系互动的产物,公众直接参加了这一过程的信息创造活动,公众对于政府信息具有原始的所有权。就政府信息的社会功能来讲,它的公共财产属性决定了它在使用上的公共性,具体而言存在三种基本社会功能:一是“废料”再利用,由于利益立场和使用状况的差别,政府信息对于政府和公众在具体价值上往往存在较大差别,政府不能简单地替代公众来判断相关信息的价值,政府的信息废料往往可能是公众的信息富矿,因此政府应善尽信息公开之义务,已达到政府信息社会价值的最大化;二是信息公开作为公众监督和公众参与的前提;三是具体的生活性服务。
  政府信息公开既是公众对政府信息的原始所有权的实现,也是政府信息作为公共财产的公众使用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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