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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行政法治的关系

  (一)有限政府:由全能行政向有限行政转变;
  (二)服务政府: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
  (三)诚信政府:由任意行政向诚信行政转变;
  (四)阳光政府:由不公开行政向透明行政转变;
  (五)责任政府:由不负责行政向责任政府转变。
  实际上,从历史的视角来考察,由最初的行政国家(行政国/警察国)到法治国家(法治国/宪政国)的过渡,是伴随着行政的演变来进行的,即无论是由最初对行政的放权、分权还是到后来对行政的授权、限权,始终贯穿了这样一种理念或者是体现了这样一种趋势:规制公权力、保佑私权利。也许,这就是行政法治的来龙去脉,同时也是其与宪政之间的溯流渊源吧。
  三、余论
  无论如何,我都得承认:宪政问题和行政法治问题都是公法或行政法学领域里面的“大问题”;可以说,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系统,一个复杂的机体。也正因为如此,对宪政与行政法治问题的探讨,必将会有诸多的视角和进路。从而,任何一种视角或进路的选择,都难免挂一漏万,难得完美。
  然而,也许正是有了一种视角或进路的选择,才有可能拓宽我们的视域,从而对问题又有一种新的看待。本文对宪政与行政法治关系的探讨,就是选取了“宪政”和“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或要素并对其做了浅显的分析。尽管这种分析本身也只是点到为止,但是审视二者的沟通与暗合之处,似乎也多多少少指出了他们之间的关系。
  最后,我想说的是,如果说奥托·迈耶教授的论断“宪法灭亡,行政法长存”正确地指出了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话,那么,在如今这种宪政的背景下,就有理由可以认为“宪法灭亡,行政法治长存”。或许,这一说法也隐约地道出了宪政与行政法治的“暧昧”关系。
  
【注释】作者简介:王圭宇(1985—),男,河南禹州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07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宪政制度、法学理论。 
   
  其实,“依法行政”在不同的国家是有不同的称谓的。例如,法国称为“行政法治”,英国称为“法治”或“依法行政”,美国将依法行政包含在“法治原则”内,德国称为“依法行政”,日本称为“依据法律行政”或“法治行政”。 
  为此,国务院于2004年制定并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还组织了相关专家、学者对其进行阐释。参见袁曙宏主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读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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