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西方诸国而言,无论是通过改良的方式还是通过革命的手段而建立起来的宪政制度。无一例外的是,各国制定、颁布乃至实施
宪法的目的无非就是通过限制权力来保障和捍卫广大民众的权利(人权)。因此,限制公权力(尤其是政府的权力,即行政权)、规制政府行为便无可置疑的成为
宪法重要的内容。
相比之下,中国自近代清末以来便开始尝试走上宪政之路,并且,为此也制定或颁布的一系列的“
宪法”文本。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果而终,但是,人们试图通过
宪法来对抗政府专权、争取民权的精神以及为此而付出的行动是值得肯定的,将永载史册。在前进中有曲折,在曲折中前进。就这样,直到新中国建立乃至今天,限制公权力、规制政府行为从而保障人权这种“行政法治”的目标依然是人们不懈的理性追求[2],同时也是
宪法义不容辞的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说宪政是行政法治的背景和前提,那么,
宪法就应该是行政法治的根本和依据。实际上,行政法治的“法”最首要的就应该是
宪法,因为,只有在
宪法神圣光芒的照耀下,行政法治才会一片阳光。
二、行政法治是宪政的必然要求
承上所言,所谓的行政法治,就是通过法律来规制行政行为(尤其是政府的行为),使行政问题得以规范化、制度化,从而达到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目的。可以看出,行政法治其实就是在宪政背景下对政府行政提出的要求。路易斯·;亨金就曾在《宪政、民主、对外事务》中说到,“宪政的含义是有限政府”。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于行政法治的建设而言,其最根本的核心就是法治政府的实现。
在宪政的背景下,如果从“行政”这一视角来检视法治政府的实现,或许能对宪政背景下的行政法治有一个更为内在或深刻的认识。为此,法治政府的实现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