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与行政法治的关系
王圭宇
【全文】
宪政与行政法治的关系
德国行政法学开山祖师奥托·迈耶(Otto Mayer,1846-1924)教授在其名著《德国行政法》一书的第三版前言中提出了“
宪法灭亡,行政法长存”的著名论断。对此,我认为,奥托·迈耶教授的这一论断并不是在诅咒
宪法、褒扬行政法,而是从一个宪政的视角来探究
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后而得出的一个深刻结论,引发了学者对
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思考与反思。我想,宪政与行政法治的关系同样可以从这一视角来进行考察。
在此之前,需要说明的是,究竟什么是宪政呢?我想,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不同学派的学者们会做出不同的回答。但是,我认为,一个比较一般化和通行的解释就是:所谓宪政,就是实施
宪法的民主政治。其核心要素有三:
宪法的实施、民主政治和保障人权。
而对于什么是行政法治的问题,似乎也会面临同样尴尬的遭遇。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暂且可以认为,所谓行政法治,就是把“行政”问题(行政行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上来,使行政得以规范化、制度化,从而达到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目的。简言之,行政法治就可以认为是“依法行政”[1]。
那么,在明白了什么是宪政以及行政法治之后,下面就可以展开对宪政与行政法治关系问题的探讨。
一、行政法治的宪政背景
事实上,行政法治问题的探讨,是在宪政的背景下来展开的。只有在一国实施了宪政(宪政国)的前提下,对行政法治问题的探讨也才具有实际的和现实的意义。因为,在专制统治的情况下,所谓的“行政法治”是根本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有独裁和专断。自近代以降,考察中外各国宪政制度的建立,都是与该国宪法的制定、颁布和实施相勾连的。也正因此,行政法治与宪政的关系可以从其与
宪法的关系来做一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