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立足于司法过程本身,透过影响司法全过程的社会因素,其实我们可以更为深刻或者说更为内在地看到:司法过程本身,或者说,司法运作的全过程,其实就像一套程序,就像一个流水作业线。而一旦启动这个程序或者开始这项作业之后,这个“司法过程”,直至到最后的终结时为止,似乎靠的不是“司法过程”之外的什么因素。相反,“司法过程”本身内在的“习惯”/“惯性”反倒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我把它称为“习惯成自然”,也就是本文的题目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司法,与立法、执法等相比较而言,是最早同时也是最完善的“程式化”过程了,是由一系列或者说一道道的“工序”组合来完成的。冗繁的程序/程式,足以使“司法过程”变得生硬、僵化、死板。而当这种生硬、僵化、死板,长期地、反复地被司法机关去适用时,久而久之,就变成了一种“习惯”或者说是“惯性”了,一旦它被启动之后,就像失控的车辆和脱缰的野马,不要说法官了,谁也控制不了它了,直到它最后按照 “习惯” 自己停下来为止!
这样以来,我们似乎也就可以明白了一个问题:在刑事诉讼中,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暴力取证、刑讯逼供呢?因为,按照我上面的逻辑,一旦一个刑事案件被立案了,那么接下来就是侦察机关的侦查、取证,就是公诉机关的审查、追诉,就是审判机关的审理、裁决了。也就是说,一旦一个刑事案件被立案了,那么整个“司法过程”剩下的工作,也就是我说的“工序”,都变成了既定的任务了,而把这个过程走完、走到底,似乎成了“司法过程”本身的目标和追求。从而,也就没有人再会去关注什么法律的公平、正义了,更不可能去考虑什么社会因素、司法人员的情绪等等,唯一让所有 “相关者”期待的就是:这个过程什么时候走完?这个案件什么时候能够了解?既然如此,侦察机关为了完成自己的侦查、取证“工序”,就很容易由于某些原因而去暴力取证、刑讯逼供了。因为,侦察机关本来是可以不去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的,他们本来是可以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来中止这道“工序”从而停止/终结这个错误的“司法过程”的,但是,他们没有去中止。为什么呢?因为,在他们看来,这是他们的“工序”,他们已经“习惯”不自觉地去完成自己的 “工序”了,这其实就是“习惯”/“惯性”使然。同样道理,在起诉、审判阶段出现的诸多问题,似乎也可以从这里去窥见一“斑”。
如果这是真的,我们就的确应该去反思:习惯,或者准确地说是习惯中所蕴涵的“惯性”,对于我们而言,是如此的习以为常,然而却又具有多么大的“力量”啊。它不仅影响了我们单个的“个人”,还影响到了法律的运作,影响到了司法的过程。难怪人们常说:习惯能够不知不觉地抹杀一个人。看来,这不是在耸人听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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