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认真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是人民法院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在审判活动中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是人民法院不容推卸的职责。然而这一职责应服从服务于审判职能。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的核心职能是通过审判活动,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如何在履行审判职能的同时,找到审判工作与法治文化建设的契合点,协调好审判职能和法律宣传工作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研究和实践课题。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具有开展法律宣传工作的独特优势。首先,在普法宣传实践中我们了解到,群众对于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最信任的是法院。这是因为,人们往往认为行政机关对于法的精通远不如法院,而律师往往出于自己揽案源的需要有可能曲解法律。打官司归根结底是由法院做出最后的裁决,所以从法官那里了解的法律知识才是最实用、最准确的。其次,人民法院具有开展法律宣传的智力资源。通常来讲,法官是一个社会法律知识的精英群体,法律水平最高,对法律的掌握最全面,理解和认识最深刻,先天具有普法宣传的智力优势。最后,法院具有开展法律宣传的便利条件。人民法院每天都在重复的庭审活动是开展法律宣传、进行法制教育的最好场所,每天都要发出的裁判文书是宣传法律的最好材料。
(三)人民法院在开展法律宣传活动中面临的问题
从法院地位看,司法机关具有一定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不宜开展法律宣传工作。依国际惯例来看,法院作为纠纷调处机关,应保持低调的姿态,与当事人保持一定的距离,从而体现并促进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法院开展法律宣传与法官的中立地位不符,而在审判过程中进行法律宣传、释明法律的做法容易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对法官中立态度的怀疑。其次,从实际运行情况看,目前各级人民法院都面临着案多人少、审判压力空间增大的现状。法院推行各种形式的审判指标管理体系对法官审判效率有严格的要求,并与奖金、晋级等直接挂钩。法官为保证结案率,工作压力和劳动强度日益加大,对于开展法律宣传工作,既没有时间和精力保障,也没有硬性指标,因此在宣传工作中走形式的现象比较严重,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宣传的效果。
可见,对于法院开展普法宣传的职能有待进一步探讨。当然,提出这些问题并非反对法院开展法律宣传,问题是如何将这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具体来讲有两个方面,一是开展哪些内容的宣传,二是采取哪些形式适当开展宣传。
二、关于人民法院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内容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