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退一步来说,火葬的实施真的到了“节约土地”的功效吗?事实上,农村压根儿就没有与火葬相配套的设施,如殡仪馆等。即使尸体火化了,其骨灰依然是以土葬的方式入殓并土埋的。当然,也有许多人死后被家人偷偷地土葬,这可着实把火葬的帮闲功用突出到了极至!可见,从土葬到火葬唯一的“革新”之处在于农民多缴纳了尸体运输和火葬的费用,而这一点恐怕正是整个火化政策的玄机之所在。因为不缴纳火葬费(或者更应称其为“金钱”),那么尸体火化后骨灰的处理甚至尸体是否还需要火化都显得无所谓了。不要说堂而皇之地堆个坟头,就算是你把坟头堆成“青藏高原”,政府才懒得理你呢!就在我们的邻村,乡主管火葬人员在得知某个人死后在第一时间驱车赶到了现场。不料此人孑然一身且家徒四壁,于是他们二儿话没说便悻悻地离去了,还是后来此人的弟弟和好心的邻居帮忙把他“正大光明”地土葬了。这一实例不仅使主管人员外形背后的龌龊和丑恶嘴脸暴露无遗,而且也使火葬在农村的本质昭然若揭!
可是,作为人民“父母官”的政府难道对百姓就没有丝毫的感情,以至于公然叫出“对违法土葬者坚决起尸火化”的口号?难道这是为了严格执法的大义灭“亲”之举?正在我困惑的时候,一位大叔说了其中的原委:原来,乡政府主管火葬人员由于疏忽大意在没有核准举报违法土葬者的信息的前提下对一“新坟”愣是进行了“起尸”,可出人意料的是挖错了墓——这不过是一个新添过的的“旧坟”。更糟的是,这坟的主家是个有背景、有根子、关系硬的户儿——这对主管人员无异于兜头冷水,究竟该如何结果此事呢?俗话说:恶人对着恶人磨,恶人磨得无奈何。乡政府总是欺软怕硬的,最终是败下阵来赔了个血本无归。我们试想,如果这位大叔所言属实,那么政府所扮演的这个角色多么像一个妓女,取悦了老鸨,满足了顾客,倒是自己落了一个骨瘦如柴。可是这瘪三儿般的身材于国于民都不体面,怎么办呢?那就只能变本加厉的卖身。于是原来“打击违法土葬者”的口号前面又多加了两个字:“坚决”;“起尸火化”也就变得顺理而自然。
法基于秩序而产生,因而其最大的使命也是为了维护秩序的稳定。但是从火葬法规在农村的实施来看,其实际的运行不仅是游离于本真的法律之外的,而且是在对作为权威信仰的法律的剥离和致命摧毁。不难推料,其结果必然是伤害人心、扰乱秩序、污化社会。所有内存和外观的各种问题都在自觉不自觉地证明着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法律不能被扭曲,更不能被异化。不然,就不会有中国法治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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