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的前半生》著作权归谁所有?

  3、提出认领申请的直接后果。
  据媒体报道:“法律规定,在财产认领公告期内,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同时,此案特别程序依法终结。西城法院依法裁定该无主财产案终结审理”〔15〕。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规定,该院应当告知群众出版社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六、法院裁定终结《我的前半生》财产无主案件特别程序,告知群众出版社另行起诉案件的案由、当事人及其主张、案件预计结果
  1、案由。
  应当是《我的前半生》著作权权属纠纷〔16〕。
  2、当事人及其主张。
  在另行起诉的案件中,可能的当事人如下:
  原告:群众出版社;它主张溥仪的《我的前半生》属于无主财产。
  被告:自称是溥仪侄女的金女士;她主张该书著作中的财产权归李淑贤所有:“金女士称,溥仪夫人李淑贤晚年的日常生活全由她和丈夫照料,当看到法院发布的版权认领公告后,金女士想起李淑贤女士临终前曾交给她一份《委托书》,内容是希望将《我的前半生》版权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处理李淑贤和溥仪的身后事务” 〔17〕。这就是说:该《委托书》实质上是李淑贤的临终遗嘱,金女士是遗嘱执行人和委托代理人。
  金女士的主张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该《委托书》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若有证明力并且证明力很强,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规定,西城区法院对其主张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反之亦反。
  另外,还有谁去西城区法院认领该书著作中的财产权,谁就是被告;去认领的人有几位,就有几位被告。
  第三人:北京朝阳中医院和国家版权局一样,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法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它们可能主张该书著作中的财产权属于无主财产,分别依法归自己所有。
  3、关于本案可能的结果。
  根据已知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的预测是:对于群众出版社申请认定《我的前半生》为无主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或者持相反态度,取决于金女士的主张可否成立。该书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确认归李淑贤所有或者归北京朝阳中医院、国家版权局二者之一所有?目前尚无法预测。但有一点也许是确定的:在本案中,群众出版社得不到该书的专有出版权。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