溥仪去世、《
继承法》施行后,根据该法第
二条、第
三条第(六)项、第
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品《我的前半生》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继承开始,由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继承。溥仪只有配偶李淑贤,没有子女、父母,依法应当由李淑贤继承。李淑贤取得了该书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其中,包括对于许可出版者使用作品方式的权利,主要是出版权、复制权,即图书出版权;若该许可使用的图书出版权是指独占的和排他的专有使用权,即为专有出版权。
2、溥任等不能继承《我的前半生》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在对溥仪的作品《我的前半生》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继承开始时,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包括溥任在内的弟妹们不能继承。溥任等人不能取得其中的任何权利。
二、李淑贤逝世后,《我的前半生》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能由北京朝阳中医院或者国家版权局二者之一依法取得
1、李淑贤是北京市朝阳中医院职工。
她原是北京市朝阳区关厢医院的护士。据曾为李淑贤代笔写过100多封书信、一直为李淑贤代领工资直至她去世的钱家琳女士介绍:关厢医院原来是大集体性质,后来改名为北京市朝阳区中医医院(简称北京朝阳中医院),但不知道集体单位性质改变没有。
2、北京朝阳中医院或者国家版权局可依法取得著作权人李淑贤拥有的《我的前半生》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溥仪去世后,李淑贤未再婚,并于1997年6月9日去世〔8〕。根据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旧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继承法》的上述规定,对著作权人李淑贤拥有的《我的前半生》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继承开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李淑贤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但是,李淑贤也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即无人继承;同时,又无人受遗赠;因此,《我的前半生》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根据《
继承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如果北京朝阳中医院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李淑贤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该书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当归该院所有。若该院虽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却自愿放弃权利,或者该院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该书著作权归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版权局负责管理该作品的使用〔9〕。根据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的《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旧
《实施条例》)第
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该书著作权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国家版权局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