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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前半生》著作权归谁所有?

《我的前半生》著作权归谁所有?


张红兵


【全文】
  2007年9月中旬,中国末代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唯一尚在世的弟弟金友之(爱新觉罗·溥任)委托同心出版社,推出了新版溥仪自传《我的前半生 附赠溥仪“10年日记”》〔1〕。对此,1964年首次出版《我的前半生》一书(以下简称群众版《前半生》)的群众出版社采取了相应举措: 9月25日,《人民法院报》4版发布了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公告》:“本院受理群众出版社申请认定溥仪所著《我的前半生》在其继承人李淑贤去世后为无主财产一案,依法对上述财产发出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如果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公告》发表后,溥任的代理人提出质疑,认为《我的前半生》并非无主财产,其权利应归溥任所有;并表示:溥任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前去认领〔2〕。这起因著作权无人继承而引起的权利纠纷备受社会关注,2008年2月,国家版权局主持召开《国有著作权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会,将通过制定规章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明确依据〔3〕。据2008年8月29日媒体报道:“记者今日获悉,自称溥仪侄女的金女士向西城法院认领《我的前半生》版权,这起全国首例知识产权申请无主财产案被裁定终结”;“ 法官解释说……申请无主财产案终结并非确认《我的前半生》的著作权归属,权利归属最终确认需要其他确权诉讼解决。”〔4〕此书的著作权究竟属于谁所有仍然打着问号。
  此前,本人在网络上发表的《溥仪的“前半生”,“群众”的“专有使用权” <我的前半生>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归北京朝阳中医院所有?——解玺璋先生博客<谁的“前半生”>〔5〕点评》、《<我的前半生>的专有出版权归属存在变数》等文中,提出了该书专有出版权依法应当归群众出版社享有、截止于溥仪死亡后第五十年等观点;在媒体记者就此采访我时,我也表达了相同的意见〔6〕。然而,根据最新得到的资料来看,我作出上述某些结论为时过早。现对本人的某些观点作出修订、补充如下,并求教于方家:
  一、溥仪去世后,李淑贤依法继承了《我的前半生》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其中包括专有出版权
  1、李淑贤是溥仪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溥仪于1967年10月17日逝世〔7〕。1985年1月1日《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生效、1985年10月1日《继承法》施行后,根据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规定,溥仪的《我的前半生》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已发表作品权、收回已发表作品权),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李淑贤保护其不受侵犯;该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规定的该书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版权、复制权、播放权、表演权、展览权、摄制片权、翻译权、改编权、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权),有效期限为其死亡后三十年。该三十年自其死亡之年1967年年底起计算,至1997年年底止;这些财产权利,在作者溥仪死亡后,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我的前半生》是该条例生效之前已经发表的作品,未超过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版权所有者在其剩余有效期限内(1997年年底)仍享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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