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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赔偿的逻辑

【注释】作者简介:山东莱芜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大学在读法学硕士,宪法与行政法。

见高辰年:《中日<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修改研讨会综述》,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最广义说认为,国家、公共团体的所有活动都属于公权力的行使。广义说是指除了国家的私经济作用以及成为《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对象的行为以外的所有活动。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姜明安审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57-458页。
曾祥瑞:《日本国家赔偿特别领域要论》,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曾祥瑞:《日本国家赔偿特别领域要论》,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参见朱芒:《立法、行政的不作为与国家赔偿责任——日本麻风预防法违宪国家赔偿诉讼》,http://www.china-review.com/laf.asp?id=13802,2007年6月23日访问。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36-737页。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38页。
高家伟:《国家赔偿法》,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54页。
【印】M·P·塞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60页。
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06页。
【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8月版,第362页。
【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8月版,第1607页。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页。
宪法具备实质效力当然依赖于违宪审查机构的作用,学理上为主权者——全体人民意志的体察和守护机构。这里当然涉及到为什么不是主权者出场的问题,当然在逻辑上主权者出场是最自恰的,但是在现实的政治运作中主权者出场(全民公决)限于最为必要的情形下,如涉及政治体根本政治走向和命运的事项。一般政治运作中仍寄希望于建构的一个政治机构,使该机构的政治立场、所具有之品质足以把握和守护政治体主权意志之精神实质,并得到人民之信赖。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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