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理商业贿赂的法治措施选择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商业贿赂既需要运用具有最严厉惩罚性的刑事手段进行治理,也需要社会其他措施的配合。刑事治理手段主要体现为以刑罚手段打击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的刑事治理手段中,对行贿者与受贿者的处罚应采同等原则抑或差别对待原则以及是否适用死刑惩治商业贿赂是当前理论界讨论较多的问题。
1、从现行立法上看,对于受贿者的刑罚处罚高于对行贿者的刑罚处罚;从司法实践看,鉴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突破口往往在于行贿者,为提高办案效率、获得有效证据,刑罚惩罚的对象往往是作为受贿者的享有公共管理职权的法人及其工作人员和商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于行贿者往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打击商业贿赂的刑事政策更多地掺杂了反公职腐败的因素,因此,现阶段以刑罚方法打击商业贿赂的对象主要是商业受贿者,对于商业行贿者的打击不够。实证数据充分证明,现行立法与司法中对商业贿赂中的行贿人与受贿人在进行刑事追究时进行区别对待不合理。鉴于此,应加大刑事法律对商业贿赂行贿主体规制的深度,运用刑事治理手段惩治行贿主体,切勿将
刑法规定虚置。
您认为商业贿赂刑事惩治的重点在于:(单项选择题)
A 索贿者; B 被动受贿者;
C 主动行贿者; D 行贿者和受贿者同罚。
选项
有效回答 无 效
回 答 总计
索贿者 被动受贿者 主动行贿者 行贿者和受贿者同罚
回答人次 45 6 18 137 6 212
百分率 21.23 2.83 8.49 64.62 2.83 100
有效百分率 21.84 2.91 8.74 66.51 100
对这一题目的统计数据表明,有206人对商业贿赂刑事惩治的重点做了回答,占有效调查问卷的97.17%(206/212)。137人认为商业贿赂刑事惩治的重点在于行贿者和受贿者同罚,占有效作答的66.50%(137/206);18人认为商业贿赂刑事惩治的重点在于主动行贿,占有效作答的8.74%(18/206);45人认为商业贿赂刑事惩治的重点在于索贿者,占有效作答的21.84%(45/206),6人认为商业贿赂刑事惩治的重点在于被动受贿者,占有效作答的2.91%(6/206)。 合并来看,51人认为商业贿赂刑事惩治的重点在于受贿者,占有效作答的24.76%(51/206)。
实证的数据表明:(1)对商业贿赂的行贿者实行不罚或轻罚的现行刑事政策在民众支持方面已经面临严重的拷问和质疑,惩治商业贿赂的重点不应只放在受贿方面。鉴于商业贿赂犯罪在诉讼证明方面的相对困难,将现行的刑事政策由“不罚或轻罚行贿者”调整为“同罚行贿者和受贿者”后,为争取行贿者对证明商业贿赂犯罪成立的配合和有效瓦解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攻守同盟,需留有余地,不应以一种矫枉过正的态度让“不罚或轻罚行贿者”从刑事政策的视野中立即消失,即应在特定情形下对行贿者和受贿者不同罚。(2)认为“商业贿赂刑事惩治的重点在于主动行贿者”的被访谈者人数远低于认为“惩治重点在于索贿者”的被访谈人数宣告了“惩治商业贿赂效果不明显的主要原因在于对主动行贿者打击不力”的学术观点的破产,进一步说明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相关的问题进行检验性研究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