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商业贿赂社会心理背景与法治措施选择的实证分析
侯艳芳
【全文】
一、治理商业贿赂实证分析的价值与途径
在惩治商业贿赂的刑事政策被如火如荼推行的现实背景下,2007年成为名副其实的剑指商业贿赂年。明晰作为法律实施主体的社会公众的心理与社会公众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的行为之间的契合程度是选择治理商业贿赂措施的必要前提和实现要件,关系到惩治商业贿赂事业的成败。关于惩治商业贿赂法律对策的相关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价值分析的方法被广泛和普遍的运用着。在法学研究领域运用价值分析方法,有益于主导意识的形成,有益于防止丧失理论研究对现实的检视和批判,从而使法学充满必要的人文精神和终极关怀,有助于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进而使法学研究能够在价值和事实之间实现固有的平衡。但是价值分析方法的主观性和应然性特征,使得人们无法不对其作用范围的广泛性持怀疑态度。[1]有漂亮的学术理论,而无实务之印证,可能只是曲高和寡的空谈。[2]所以,作为与价值分析相对应的研究方法,实证分析也应被应用到惩治商业贿赂法律对策的研究当中。这样可以使相关研究具有更强的现实说服力和论证力。同时也能检验已有的理论成果能否被证成。法律对策的理性设计与良好运行必须以社会认知或公众观念为起点和基础,远离社会认知或公众观念的法律对策在现实中必将陷入令人失望的窘境。不难看出,对治理商业贿赂的社会心理背景与措施选择状况进行实证调查必将对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对策的设计与运行产生不可低估的裨益。
常用的实证分析方法包括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比较方法、逻辑分析的方法、语义分析的方法。[3]在对商业贿赂社会认知状况的调查中,我们采用的是“一对一”访谈式的社会调查方法。对于被访谈者而言,调查问卷的相关问题可能涉及到对其自身行为的否定评价而具有极大的敏感性,客观的说明有关情况对被访谈者而言要么勉为其难,要么提供虚假信息。因此,为了更进一步消除被访谈者的顾虑,保证其自由意志的充分表达,我们的调查采取不记名的方式进行。调查开始于2006年7月底,结束于2006年10月中旬。访谈者进入社会调查场景具有预定性和针对性,访谈者借助熟悉的人际关系网络使得本次调查得以顺利地进行。调查的地域范围涉及吉林、山东和重庆三个省份,这是依据便于访谈者就近展开社会调查的考虑而确定的。被访谈者包括公务员、公司职员、工人、农民、医生和教育从业者。共发放240份调查问卷,回收212份,回收率为88.3%,其中有效问卷2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