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罚轻缓化对用于维护稳定的社会资源的节省
刑罚的适用不仅对于犯罪人本身有着重大影响,而且由于社会生活的连带性,刑罚的适用必然给犯罪人的家人、朋友、同事、生活的社区乃至整个社会造成重大影响。这种影响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刑罚的适用给社会带来的影响符合刑罚适用的目的,即刑罚适用具有正面价值,对于潜在犯罪人起到威慑和一般预防的作用,防止可能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刑罚的适用带来对于犯罪人及其家属、朋友等熟人以及其它公众对于社会的仇视与反感。尽管人们对于犯罪的报应观念大范围而且深程度的存在,但是这种报应观念存在一个模糊的底线,这种报应观念的具体内容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社会文化和公众心理素质的变化而有所不同。随着国家对于人权保护的重视,人道主义的观念必然伴随主流文化不同程度的深入到各种文化圈,从而影响人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人们对于刑罚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及对犯罪与刑罚的对应关系的认识向轻刑化方向倾斜。
由于人们对犯罪与刑罚的承受能力增强,对某一犯罪行为适用原有的刑罚可能导致犯罪人、其熟悉的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不满:1、对犯罪人适用较重的刑罚,可能引起犯罪人对刑罚的不满,产生对国家、社会的对抗情绪,从而不利于从精神上真正的改造犯罪人并保障其人权,反而易使犯罪人滋生抗拒改造的情绪。犯罪人服刑期满这种反抗情绪的影响会继续延伸,犯罪人可能会为报复社会而再次犯罪,这样其他社会公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人权将再次面临侵犯。2、对犯罪人适用较重的刑罚,可能造成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超出了其亲友对犯罪人应受惩罚的心理预期,从而造成这些亲友对国家、社会的仇视,影响社会稳定,为社会治安带来更大的压力。3、由于社会公众对于犯罪与刑罚的心理承受能力增强,社会公众会因犯罪人受到不甚公正的刑罚处罚而对之报以同情,并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感,对法律的权威不认同。对于重刑给社会公众带来的社会不稳定等问题,国家要动用更多的法律资源以及其他社会资源来解决,消耗本来就有限的社会资源来解决原本可以避免的问题,不必要的浪费了人力物力。反之,如果对犯罪人适用较轻缓的刑罚,则既可以起到对于潜在犯罪人的威慑作用,又可以消除重刑主义的负面效果。
五、刑罚轻缓化的实现路径
制定刑罚是刑罚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对于制定法业已规定的刑罚及其量刑档次严格遵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因此,刑罚制定的轻缓化对于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的轻缓化实现具有决定意义。为充分保障人权,尊重犯罪人作为人所应有的尊严,应当对我国刑罚体系进行改革,摆脱我国现存的刑罚体系偏重型结构,实现刑罚设置的轻缓化。首先,应当借鉴性的、有甄别的增设一些较为宽缓的、人性化的刑罚种类,以便拉伸刑罚适用的空间,提高刑罚适用的灵活性,既起到刑罚应有的威慑作用,又充分考虑刑罚可能的功能局限。例如,可以增设社区服务刑,将劳动教养作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等。其次,我国现有刑罚体系是由各个刑罚种类按照各自特点与作用排列的,是一个由各刑罚种类要素共同决定的体系,对于该体系中的各要素进行改进以及对要素的位列进行排列是刑罚轻缓化的必然路径,这也是刑罚体系进行轻缓化改革的重点。以死刑为例,死刑作为对人们生命权的剥夺具有最严厉性,在刑罚体系中处于金字塔的顶端,死刑的存废与多寡是刑罚体系苛缓的导向标。我国1997年
刑法把经济犯罪大量定为死刑,使死刑的适用范围扩大;在死刑设置的立法方式上,出现了一些绝对死刑的立法方式。随着人道主义观念的国际化和深入民心,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是刑罚轻缓化的必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