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轻缓化趋势及其价值基础研究
On the Moderating Trend of Penalty and its Valuable Basis
侯艳芳
【全文】
一、刑罚轻缓化的世界趋势
“全球化(G1obaLization)是当代世界的发展潮流与客观趋势,它不仅深刻地触动和改变着世界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的格局,而且还向意识、思想领域扩散,成为人们思考问题、观察世界的新背景和研究框架。”[1]作为其他一切法律制裁法的刑事法律也必然迈入全球化进程。刑事法律的全球化建构在世界各国、各民族刑事法律的对话和借鉴的基础之上,是对于世界各国刑事法律共同趋势与规律的探寻与尊重。
刑罚轻缓化是与人类历史发展的日趋文明化伴生的刑罚处罚的人道主义趋势。从原始社会的血亲同态复仇到刑事处罚权收归国家后的刑罚惩处,体现了刑事惩处由野蛮的私力报复到文明的国家处罚的发展;从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观念到近代社会的目的刑观念,体现了刑事惩处由单一的惩罚向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转变。前资本主义社会,东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大都规定了重刑以维护现有的统治秩序。十四世纪以后,资本主义经济开始在欧洲萌芽,推崇自由、平等和人权的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应运而生。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家们以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称等体现人文关怀的新刑罚理念。二十世纪以后,随看刑事实证学派的教育刑、目的刑和社会防卫思想的进一步推行,刑罚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以人道主义为基础的新阶段。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法国和俄罗斯先后修订了本国的
刑法,废除了流放等缺乏人道的刑种,制定了轻刑化的刑法典,在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刑罚轻缓化的改革浪潮。刑罚轻缓化是人类历史文明发展的必然和世界和谐发展的趋势,有其深厚的人文底蕴和坚实的理论基础。
总体而论,中国古代刑罚史是一部重刑史,刑事立法思想强调轻罪重刑,例如法家所主张的“严刑峻法”、“以刑去刑”等观点是重刑主义的代表。在立法和司法中,对生命刑、肉刑、流放刑等野蛮的刑罚措施进行了规定并广泛适用。重刑观念在我国古代从未淡出过历史舞台,直至清朝末年《大清新刑律》的颁布,从立法上预示着我国刑罚轻缓化时代的开启。 时至今日,在全球化浪潮中,我国刑罚制度的发展必然真实体现并积极顺应刑罚的轻缓化趋势。刑罚轻缓化是
刑法现代化的表现形式,
刑法现代化呼吁刑事法研究应注重刑罚轻缓化理论的进行。我国目前对刑罚轻缓化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刑罚轻缓化的意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具体刑种完善方面的轻缓化等问题,而鲜有对刑罚轻缓化价值基础的研究。鉴于价值基础是刑罚轻缓化在制度构建层面的理论根基、在司法操作层面的指导宗旨,本文将在人权保障和刑罚效益层面探寻刑罚轻缓化的价值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