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侦查教育模式选择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因素,即历史传统、刑事警察的招募制度、以及侦查实践的需要。
1、警察教育的历史传统。自从现代意义上的警察制度在1829年于英国诞生后,欧洲大陆各国也逐渐建立了警察组织;随后出现了警察培训机构,最后警察培训机构进化为提供警察学历教育的学院(或大学)。而美国的警察教育历史则不同与欧洲大陆的那些国家,美国独立后,在模仿欧洲国家警察制度基础上很快建立了各个州的警察机构,但警察培训机构却没有与之同时出现;直到1908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伯克利市警察局长奥古斯都沃尔默创立了美国第一所警察训练学校(Berkeley Police School),从而开辟了了美国警察教育训练的先河。正是这种警察与警察教育不同步,导致美国警察教育培训制度具备了区别于欧洲国家警察教育制度的独特特色。
2、刑事警察的招募制度。欧洲许多国家在招募警察时,都要求警察候选人具备警察院校的学习背景,或以警察院校毕业生为招募的主要对象群体。而美国,无论是联邦警察机构还是各大城市或州等地方警察机构,在雇用警员、提拔警官需要根据候选人的高等学历教育来作为雇用或选拔的依据。因此,美国警察机构在招募警员时强调候选人必须具有警察系统以外的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其中,美国联邦刑事执法机构通常要求其警员候选人具有高等教育学历(college degree);而美国不同的州的刑事执法机构在招募警员时对候选人的学历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其中有五个州要求是大学学历(college degree)。不同的招募制度,对于侦查教育模式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侦查实践的需要。侦查实践是鲜活的,随着犯罪规律与特点的不断发展,侦查实践对从事侦查工作的刑事警察在知识结构上有着特殊的要求。这也对侦查教育模式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需要澄清的几个误区。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安教育深入发展,许多领导及学者、专家在探寻公安教育改革的路径时都注重借鉴美国的警察训练模式,甚至有人认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警察是没有学历教育的。他们的警察都是从社会上公开招募受过高等教育的公民,等录取之后,再来警察学校进行业务培训,成绩合格之后就可以成为正式的警察了。废除警察教育的学历化看来是顺应国际化潮流的。”其实,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1、欧美等发达国家并不是没有警察学历教育。在欧洲,有德国、比利时、斯洛伐克、乌克兰与芬兰等五个国家存在大学专科层次的警察学历教育(Associate level police education );有德国、芬兰、匈牙利、土耳其、斯洛文尼亚等十个国家存在中专层次的警察教育(High school level police education)。美国也存在警察学历教育,现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校长的王延吉教授在其专著《中外刑事警察教育模式比较》中就介绍过美国警察机构非常重视警察学历教育,只不过美国的警察学历教育责任并不是由设在警察机构的内部培训机构承担,而是由普通大学或学院承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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