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侦查业务培训也同样具有不足之处——侦查业务培训在具有上述优点的同时,也有其不足之处。毕竟,侦查业务就如同快餐食品一样,虽然期限短能够节约教育的成本,培训内容针对性强、注重侦查操作技能的培养;但是其教官队伍同公安警察学院中的教授、学者相比,在理论素养及理论研究方面还是要略逊一筹。因此,在发展侦查学理论、培养高级侦查人才方面,侦查业务培训模式难以胜任培养出高素质的侦查人才的重任,同时侦查业务培训的师资班底也难以象大学或学院的教授那样承担研究和发展侦查学理论的重任。同时,由于侦查实务部门具有较强的功利性,在侦查培训方面过于重视培训的实效,因而可能出现非理性的现象。如美国的侦查业务培训发展过程中,曾有个别警察局因破案心切而组织侦查人员接受“巫术”训练。
3、两种侦查教育模式之间的内在联系。
(1)侦查业务培训机构发展成侦查学历教育机构。纵观世界上的那些提供专门侦查学历教育的警察学院或大学,这些大学或学院通常是由那些提供警察业务培训(侦查业务培训)的训练机构发展而来的;即在侦查教育发展史上,侦查学历教育的专门学院或大学培训通常是由侦查业务培训的机构发展、升级而成的。
(2)侦查业务培训与侦查学历教育相互补充。侦查业务培训与侦查学历教育作为两种各自独立的侦查教育模式,各有自己的优点与不足;但两者却不必然是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二)两种不同侦查教育模式的应用情况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侦查学历教育模式与侦查业务培训模式的应用情况也不完全相同。如在在欧洲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侦查学历教育模式与侦查业务培训模式同时存在,有些国家的警察院校既提供侦查学历教育,也提供侦查业务培训,侦查学历教育与侦查业务培训两种模式起到了相互补充的作用;但是,在有些国家或地区(如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却只存在侦查业务培训模式而没有侦查学历教育模式;而在另外一些国家,侦查学历教育与侦查业务培训的提供主体则是分开的,如美国的侦查业务培训职责主要由设在联邦执法部门或大城市警察机构的内部警察培训部门承担,而侦查学历教育则是由普通的大学或学院承担的。
四、关于我国侦查教育改革路径的思考
“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公安教育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去年底一则“公安大学停招本科生”新闻所引发的社会哄动效应,不但再一次证明了公安教育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与公安教育改革的重要性,同时也证明公安教育模式的选择对公安教育发展前途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影响侦查教育模式选择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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