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无所作为。总体而言,陪审制度和陪审员当下所发挥的作用距离应然状态仍然有不小的差距,陪审员“在合议庭中正常发表意见或表决”的目标也不容易完全达到。有学者认为,陪审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只能走一条诱制性制度变迁的道路,这种路径需要更多的时间和宽容。 笔者以为,从如何使陪审员权利的有效行使和充分发挥的角度来看,这条诱制性变迁的道路需要社会整体对陪审权利认识上的转变和深入,也需要我们的制度设计者和法律职业群体持续的推动和坚持。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
一是建立保障陪审员独立行使表决权的机制。作为一种移植来的法律制度,陪审制度在立法上无疑是粗疏的和简单的,对于附着的具体、细琐的配套制度没有进行详细规定,加之一些配套的观念未能确立,所以出现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缺陷,从而使人们对这一外来资源产生本能的排拒。 要改变这一现状,最重要的是制定专门的混合型合议庭的评议规则,包括合议庭成员发言顺序规则、确定一次性书面表决规则、参与评议可自由发表意见或保留意见而不受追究、按多数原则作出裁判等。通过这些规则的确立,保证人民陪审员在发表意见和表决的过程中不致受到法官和其他因素的左右和影响,真正独立地行使权利。
二是在明确陪审员的权利的同时强调陪审员的义务和责任,促使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要改变部分陪审员在参审案件时的消极应付、不负责任的现象,除了要为他们行使权利提供保障外,重要的是把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统一起来,对其正常履行职责进行必要的约束。这种对义务和责任的强调可以是制度化的约束,如通过立法规定其无故不得拒绝参与陪审、参与审理必须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法院的工作纪律等;也可以是一种非制度化的引导,通过主审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与陪审员的协调合作,促使其以负责的态度参与到案件审理当中。
三是强化当庭合议及宣判,凸现陪审员作用。无论是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美法国家,还是实行参审制的大陆法系国家,有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必须当庭宣判是一种通例。在实行陪审制情况下,看得见陪审员的作用与看得见司法的公正几乎是同一的。从某种角度上看,不实行陪审员当庭合议与宣判制度将无法说服当事人与社会,无法打破“审判黑幕”的不实传言。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否实行当庭合议及宣判是决定人民陪审制度成败的胜负手。笔者认为,要使陪审员权利得到有效行使,使人们看到陪审员的作用,就必须大力推进当庭合议及宣判制度。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当事人和社会以及陪审员自己的疑虑和错觉,促进人民陪审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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