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认真对待陪审权利

认真对待陪审权利


任运通


【全文】
  (这些权利),只要我们认真,它就是真的。            ——李敖
  长久以来,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上争论不休。到底是“鸡肋” 还是能够体现“混合的正义” ,在陪审制度随巨变的社会背景几经浮沉并在实质上被重新普遍采用三年多的时间里, 似乎都不是最后的结论。一种制度的生发、形成直至成熟,除了理性设计和历史偶然的因素,制度本身在实践中与其适用的政治社会人文土壤的相互作用、彼此妥协也许更有决定性的意义。 从这个层面讲,认真检视人民陪审员权利行使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省察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对策,从而使陪审制度与我国特殊历史阶段的本土软环境在互动中走向契合,也许是当前更有价值的工作。
  一、陪审权利:简单的应然与尴尬的实然
  现行制定法对陪审员权利的表述可以用“简单”二字来形容。权利的内容在《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条文中用语略有不同但实质完全一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又得到明确重申: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此即陪审员权利的完整表述。事实上,审判长作为合议庭成员,在案件审理中并没有超越其他成员的实体权利,所以该决定第11条中“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进一步表明,陪审员只要参与审判活动,其权利与法官是一样的。
  但这一简单明确的权利分配在理论界素来饱受诟病。非议主要来自对平民化陪审员能力的不信任、对多数陪审员意见淡化法官作用的担心和对陪审员分割审判权缺少宪法依据的质疑。 笔者不欲在此对这些牵涉到整个司法体制乃至宪政制度构建等重大理论问题的争论作深入分析,可以肯定的是,制度的设计者有意如此分配权利,既有对大陆法系“参审制”的移植和借鉴因素,也有体现我国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司法活动平民化的政治意涵。但是,对如此重要的权利用过于简单的方式予以规定而缺少细化的配套制度保障,也成为权利在运行中变形走样的原因之一,这一点在后文还要论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