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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首先,“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的核心在于一个“疑”字,这与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中的“疑罪从无”的原则是相契合的。在中国儒家经典和有关刑事审判的著作中,“疑罪从无”是常常可见的文字,虽然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不一定总是能得到遵守,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诉讼原则存在是勿庸置疑的。这一原则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有罪无罪存在疑问时按无罪处理,二是罪轻罪重存在疑问时按轻罪处理。按照这一逻辑,控诉方或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如果要想给嫌疑人定罪,必须将其罪行证明到没有疑问的程度。而这里的“疑问”只能是合理的疑问,而不能是不合理的疑问。因此可以说,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原则暗含了要求将被告人有罪的事实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我们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也是对传统诉讼文化的继承和扬弃。
  其次,“排除合理怀疑”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有助于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无罪推定原则设立的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权,而案件的审理能够做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即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最有力的贯彻。对于任何一个刑事案件,我们做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就可以认为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这种经得起历史检验不是说这件案子若干年以后再回头看还是绝对正确的,而是说若干年后的人回头看这件案子,他们会认为如果他们是当时的审判官,也只能做出这样的判断。刑事案件的判决能达到这样的水平,就可以说我们的人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第三,“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表述具有科学性。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合理”二字上。如果对于一切案件的证明标准,都要达到排除任何其他可能性,我们认为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必须承认,我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有局限性的,在一段有限的审理期限内,对案件客观事实完全“复原”是极其困难的。我们只能根据自身的认识能力去排除我们认为是“合理”的怀疑,不能违反人们的一般认识经验、一般认识法则,把“不合理”的怀疑也纳入排除的范围。
  综上所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虽然没有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得到明确的肯定,却在学界的论争中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支持下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应当说,这一证明标准是对国外刑事证明标准的合理借鉴,也是对我国古代刑事诉讼传统的继承,更符合我们现在刑事诉讼实践的需要,既是一个科学的表述方式,也是一个能够提高诉讼效率、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证明标准。
  三、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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