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析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在美国有的学者主张,应该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上确定最高级别的刑事证明标准——“绝对有罪证明”(absolute proof of guilt),即可以排除包括无理怀疑在内的一切怀疑的证明,作为判处死刑的案件应该达到的证明标准。[13]事实上,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的要求确实要严于其他刑事案件的要求。
  二、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立法表述和实践检讨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对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事实和证据的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这一规定的两个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作出了解释,“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指:(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犯罪构成要件的各个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惟一性,即已经排除其他合理可能。
  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的刑事证明标准的表述与西方国家证明标准的表述虽然存在一定的区别,在具体含义方面却几乎是一致的。只是西方的“内心确信”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更强调认识的主观性,同时充分考虑了司法的实际条件和人的理性能力,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则更加强调证据及事实认定的客观性,但也有语义抽象空洞、难于操作的嫌疑。
  然而,考察我们的司法实践,不管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都没有得到严格的遵守,相反以“两个基本”[14]为特征的刑事证明标准不但得到了国家高级领导人的赞许而且在相关法规性文件中也得到了肯定。2001年4月4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社会治安会议上指出:政法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配合,形成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合力。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要快捕快诉快判,不要在细枝末节问题上纠缠,延误时机。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7日发布的《关于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将“两个基本”明确界定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3日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贯彻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的通知》,将“两个基本”表述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扎实”。事实上,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有相当多的刑事案件采用“两个基本”的证明标准,甚至有些死刑案件也采取同样的证明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