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物的一般理论与学说见解

  区分两者的意义主要在于物权的取得、变更、转移和消灭,适用的规则不同。在不动产,其得丧变更,须依法登记方能产生相应的物权效力,否则即不生物权效力,是为登记生效主义。在动产,一般而言无需登记,一经交付即产生相应的物权效力。对于某些特殊的动产,如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物权法则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是否登记由当事人约定。但有例外情形,就是物权法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几种情况: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上述情形主要是针对不动产,也适用于动产。
  2、有体物与无体物。有体物是指具备一定的物理性状,并能为人所感知的物。声光电热虽不具备一定形体,但由于其也可为人所感知并能为人所利用、支配,因此也为有体物之一种。所谓无体物,通常是指权利。⑤ 我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就规定,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以有价证券设定质权等。但有体物与无体物之间的界限也并非如此显而易见,在容易产生模糊的时候,也会引发一些争议。如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无线电频谱资源,究属有体物抑或无体物?
  区分有体物与无体物的意义在于,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限于有体物,无体物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指,分割后物理形状有所改变,但其使用价值不受影响的物,如装饰用的木板将其锯作两截,各个仍然可以使用。不可分物是指,一旦分割后将使其价值严重受损或者导致损毁不能使用的物,如活体动物等。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因不可分物为标的形成的债之关系,债务人不得将其分割交付,而应就全部履行;如系多数人之债,则应为全体履行或受履行。 如数人共同出资购买一部机动车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债务,导致该机动车被依法用于清偿债务的,应就该车整体作为履行标的,同样债权人如为多人时,也应就该车整体予以接受清偿,而不能分割。在可分物,如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本集体成员,以家庭形式共同承包经营的,分家析产时,对该土地亦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分割,分别承包经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