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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一般理论与学说见解

  我国学者对物的概念有如下几种定义:(1)物是指人身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②(2)物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③(3)所谓物,是指凡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物。④ 通过上述学者的著述,可知我国学界对物的概念上,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共识:物,首先是存在与人身之外的,人本身及尚未脱离人身体的器官、组织、毛发等,不能谓之物; 其次,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或控制,人力目前尚不能控制的自然力如日月星辰等,不为物权法上的物;最后,物能够为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即某物对人来说有一定的价值可言。
  (二)物的特征
  从我国物权法规定及国内学说来看,物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特定性。物须特定化,未特定化的物一般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但集合物是例外,物权法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可以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一并抵押,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
  2、独立性。物须具有独立性,方能成为交易的对象。不能独立的物,如一滴油,不能成为交易对象,也就不具有法律上的物的属性。
  3、非人体性。换言之,人的身体不是物,更不能成为交易对象。尚未脱离人的身体的器官、组织、毛发等,也非物。现代社会发展至今日,对此已有谨慎地突破与承认,如对血液、器官捐赠等行为的认可,但仍未突破“尚未脱离人的身体”这一实质内容。
  4、可支配性。物须为人力所能支配,因为人无法对自己不能支配的东西行使权利,客观上也不可能。
  5、须为有体物。所谓有体物,是指具备一定的物理属性,能为人力所控制与支配的物。通说认为,声光电热等虽不具备一定的形状,但因人类可以有效控制它们,因此可以划入有体物一类。
  二、物的分类及意义
  国内外学说有关物的分类方法很多,学者见解并非一致,但总体上没有太大的差异。笔者以物的不同属性,将物作以下分类:
  1、不动产与动产。这是物最主要的一种分类,也是理论与实践应用中最为广泛、最具基础性的一种。其中不动产是指一旦移动将会严重损害其价值的物,一般是指土地和房屋等建筑物、设施、构筑物等;动产是指被移动不会导致其价值减损的物,如电脑、桌椅等可以随意搬动且通常不会导致其毁坏不可使用。区分不动产与动产的依据,主要是看一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即在不减损其价值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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