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为“公司僵局”等实务问题提供了一种全新解决机制,有利于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情况,导致公司有关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2)公司僵局所导致的管理混乱和瘫痪,会使公司的财产持续耗损和流失,这不仅直接危害公司本身和股东利益、影响公司外部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的利益,而且客观上将限制经济资源的合理流动,进而对市场发展和社会稳定形成冲击。司法解散制度为“公司僵局”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分歧股东既可以通过解散公司结束僵局,也可以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达成和解,从而解决僵局,使公司在困境中新生。
三、我国公司司法解散的有关规定及法律适用
1、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司法解散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同时,
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四条还规定了公司被裁判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根据该条规定,公司应当自司法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公司经营管理出现重大困难,并未包括公司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公司被判令解散后的清算程序上,并未作出特殊要求。
2、我国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律适用
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适用公司司法解散,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必须在经营上或管理上发生困难,且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才能够启动诉讼。至于“严重”如何界定,立法尚未作进一步规定,应当由法官根据个案裁定。但从常理推断,是否发生困难及困难是否“严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1)公司组织机构是否完善、是否依法运转;(2)公司是否开展业务或业务是否正常;(3)公司管理人员是否履行职责或是否能够依法履行职责;(4)公司是否持续或累计较长时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5)公司是否存在较长期间的持续亏损;(6)公司是否多次受到有关机关的处罚,或已经陷入债务危机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