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简介:作者简介:安徽合肥人,1975年生,合肥师范学院政法系与管理系法学教研室主任,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本文入选了第三届全国理论法学博士生论坛并进行了宣读,作者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刘作翔教授对文章的评议进行了修改,在此表示感谢。 〔1〕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页至179页。 〔2〕 该悖论认为司法“越独立越腐败“,即认为,当前中国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司法腐败已经非常严重,一旦司法真正独立岂不是更腐败? 〔3〕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4〕 “权力分立”作为一种学说,始见于古代及中世纪的政府理论,极力主张政府过程应当涉及社会中君主的、贵族的和平民的等不同因素。但近代对该学说最最伟大的系统阐述当属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参见戴维·M·沃克著,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词典》“权力分立”词条。 〔5〕 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页。 〔6〕 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9页。 〔7〕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 〔8〕一个被广泛承认的理由就在于(直接)民主并不能防止所谓“多数人暴政”的产生,一个政治文明的国家必须寻求对“少数人”的保护机制,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对立法权加以制约。参见 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9〕 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4页。 〔10〕 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 〔11〕 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9页。 〔12〕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0页。 〔13〕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页。 〔14〕 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剑桥中国人民共和国史——中国革命的革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2页。 〔15〕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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