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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在如何分别对待各种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操作上,美国的法律理念有借鉴价值。简介如下:
  一个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不意味着他今后就没有遗嘱能力。为尽量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人的经济利益,法律规定对赠与能力和缔约能力的能力要求高于遗嘱能力,其理念为:不能让活人因赠与能力和缔约能力缺陷进入贫困状态;避免死人遭遇经济损害对其本人而言毫无意义,不如让病人生前充分行使自我决定权。并且,结婚能力的能力要求比遗嘱能力还低,一位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在同一天可以没有遗嘱能力,却可有结婚能力。精神病人建立爱情家庭比正常人难得多,这些法律政策规定有助于保障正常人跟病人缔结婚姻关系。[12]
  在此尚需提一下缔约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47条专门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作了具体规定,比起《民法通则》完全未作规定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缺点是此处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外延不清,宜明确为“在缔约方面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六)普通醉酒的缔约能力
  国内民法对此鲜有研究,英美法系国家早已建立相应规则。
  1.英国:在Pitt v.Smith(1811)一案确立的判例规则认为,一个人处于喝醉酒的状态时,不存在“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处于醉酒状态所订立的合同无效,而Gore v.Gibson(1845)一案中,法院的判决认为,当事人因醉酒而没有缔约能力的检验标准,与精神病人是一样的。即是醉酒到他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程度,并且对方当事人也知道这一点。在Hart v. O,Connor (1985)一案中,上诉法院再一次确认了这一检验标准。对于在醉酒状态签订的合同,喝醉酒者有权选择予以废除,当然,他也可以确认合同。[13]
  2.美国:《第二次合同重述》第16条规定,一方由于醉酒而不能理解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使合同成为可撤销的合同,但是另一方必须有理由知道他正在与一个醉酒者订立合同。[14]
  3.加拿大:法庭对醉酒者和精神病人的合同能力的处理很大程度上与未成年人相同。处在这种精神状态的人一般不能承担合同义务。患有精神障碍的当事人一般适用合同的特殊规则。一般而言,患有精神障碍的人是由精神损害或药品酒精的作用造成的,他们应对由他们签订的有关必需品的合同承担义务,在这一方面,法律对未成年人和精神患者未作区别。即使商人知道对方是精神病患者或醉酒者,也有权获得付款。还有,公共政策要求为上述当事人的利益考虑,他们有权获得生活必需品,并且应遵守合同。
  但非必需品合同与必需品合同在处理上则有不同,当当事人签订了非必需品或服务的合同的情况下而处于醉酒或精神缺陷状态时,这种状态使当事人不可能知道或者理解自己的行为,当他酒醒后或精神正常时知道合同的内容后则可能使合同无效(如果他有证据证明自己处于这种状态且对方知道)。
  上述当事人在恢复正常并知道自己的行为后,应立即拒绝履行合同。如果合同未被立即拒绝,所购买的物品也未返还,当事人就失去了摆脱义务的机会。同样,在正常状态下,任何暗示接受合同的行为都会使合同有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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