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两种制度相互关系的实质是职工董事、监事与职工劳动者的相互关系
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从现象上看是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但是从深层次考察则是职工董事、监事与职工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1.从职工董事、监事的设置范围考察。
所有的各种类型公司,如果设置监事会就要设置职工监事。而对职工董事的设置范围,限制则比较严格,只能在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里,设置职工董事。但是,实际上有些非国有控股的公司能否设置职工董事,仍然是可以考虑的。如果公司的职工与出资者协商并得到认同,可以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设置职工董事。因此,是否设置职工董事,实际反映的是职工群众的权利、地位和作用的状况。
2.从职工董事、监事的产生考察。
产生的渠道和程序有特别的规定。一般的董事、监事是由股东会委派的,但是职工董事、监事不是由股东会委派的,而是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并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有特殊的要求。
作为职工董事、监事的人选,应该是工会的代表和普通职工的代表。其中普通职工的代表应是中层以下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
人员的数量和比例有不同的考虑。职工董事、监事的数量和所占的比例,也应考虑到他们所代表职工劳动者的群众性。如在董事会中应占到1/3、1/5,在监事会中应占到1/2。甚至有一些国家还规定,劳工董事、监事可以由工会来任命和安排;董事会中如果经理人员增加了,劳工人员也应相应地增加等。
3.从职工董事、监事的权利和义务考察。
对职工董事、监事权利的规定,往往首先强调“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因为,在实践中有的公司对职工董事、监事采取歧视的做法,基本原因就是,认为他们不是股东的代表,而是职工劳动者的代表。这从反面表现了职工董事、监事与职工劳动者的相互关系。
职工董事不仅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而且享有特殊受保护权以及建议权、否决权、起诉权等。为保证职工董事、监事正常履行职责,对其职务岗位、任期应有特殊保证,以至参与、监督的任期可以特别延长。在涉及到劳工权益问题表决的时候,尽管职工董事在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但是,他们是少数。如果按照一般的表决规则,他们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很难扭转多数董事作出的决定。因此,有的国家赋予劳工董事特殊的建议权、否决权、起诉权,以减少董事会决议引起的与劳动者的矛盾。当然,作为职工董事,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这种建议权、否决权、起诉权。同时,也应避免两种行使权利上的失衡,既不要使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行使,又不要滥用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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