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简介:陈华彬,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赤松秀岳:《十九世纪德国私法学的实像》,成文堂1995年版,第261页以下。
松坂佐一《民法提要》(总则),有斐阁1979年版,第39页;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当然,德国式编纂体例也并非无可挑剔。德国法哲学家Anton Menger就主张:第一,亲属法,应列第一。盖不问有产无产,皆有亲属制度的适用,故其编次不应后于财产法;第二,物权居先,债权居后。参见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以下。
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2002年5月中国日本民商法研究会筹委会印发。
Wieacker:《近世私法史》,铃木禄弥译,第465页。
Christian Wolf在《Institutiones du droit de la nature et des gens ,tr .par Elie Luzac》(1722)的开头有“关于一般自然法与自己自身、他人,和对于神的义务”的标题,但这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总则、总论的观念。所以,学者A.B.Schwarz说,在Christian Wollf那里还找不到近现代意义上的总则(总论)的影子。参见赤松秀岳:《十九世纪德国私法学的实像》,成文堂1995年版,第267页注释5。
赤松秀岳:《十九世纪德国私法学的实像》,成文堂1995年版,第266页。
赤松秀岳:《十九世纪德国私法学的实像》,成文堂1995年版,第266页。
原田庆吉:《日本民法典的史的素描》,创文社1955年版,第3页注释1。
赤松秀岳:《十九世纪德国私法学的实像》,成文堂1995年版,第269页。
原田庆吉:《日本民法典的史的素描》,创文社1955年版,第3页注释1。
赤松秀岳:《十九世纪德国私法学的实像》,成文堂1995年版,第269页。海瑟的继承者们,在继受海瑟体系的同时,也将该体系中的“原状回复”部分删除了。删除该部分以后的体系,成为一个被广泛接受的体系。
当然,也有反对海瑟的体系的。例如著名学者普赫塔(G.F.Puchta)即反对海瑟的体系。蒂堡(A.F.J.Thibaut)也反对海瑟的体系,并提出了自己的体系:第一编总则,第二编身份法,第三编债务法,第四编
物权法,及附则:消灭时效。参见赤松秀岳:《十九世纪德国私法学的实像》,成文堂1995年版,第276页注释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