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民法对德国潘得克吞体系的继受。我国从清末的1903年起实行法制改革,迄至1911年清朝覆亡,已经制定了《大清新刑律》、《民律》、《商律》、《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编制法》等一系列新法,标志我国中华法系的封建法律体系的解体和六法体系的建立,从而与世界大陆法系接轨。自此以后,中国建立起了以德国为代表的德意志法系国家相同的民法体系。而中国在清朝末年之所以毅然决然地放弃中华法系而继受德国大陆法体系,其最主要的理由,依学者的见解有四个:其一,同法典化的传统有关。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法制是以法典为主干的,如唐律、明律等,这个传统便于接受以法典化为特征的大陆法系;其二,在立法技术上,由于英美法系大多没有成文法典可供移植,而判例的数量又是巨大的,同时还需要培养运用判例的高素质的法官,所以移植大陆法系更具有可行性;其三,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给中国以很大的启发。中日两国有着源远流长的文化上的共同渊源,而且明治维新之前的日本同当时的中国也有着相似的政治、经济条件,因此通过日本的媒介,更容易接受大陆法系;其四,清朝末年修订法律馆在起草新律的过程中,还聘请了熟悉大陆法系的日本法学家担任起草人,他们对中国接受大陆法系起着传导作用。《大清民律草案》就是通过日本学者起草而接受德国民法的影响的[25]。
1918年7月,民国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着手编纂民法典。法律馆参考前清民律草案(第一草案),调查各地的民商事习惯,并参照各国最新的立法例,于1925年完成民律各编草案,史称“民律第二次草案”。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着手起草新的民法典。从1929年至1930年,先后公布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各编,此即《中华民国民法》。这部民法仍采德国五编制体系,且编排顺序几乎同德国民法典完全相同,显示了对德国民法典潘得克吞体系的全盘继受。以德国民法典五编制为基础的该民法典是一部先进的民法典,在当时林林总总的各国民法典中堪称优秀,甚至可以与当时的法国、德国民法典相提并论。但遗憾的是,由于当时连绵不断的战事,迄至1949年,该民法典未能在中国内地得到有效的实施。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被废除,该民法典也就被废除了。从此,新中国没有了自己的民法典。原《中华民国民法》仅在台湾地区施行。
五、结束语
中国制定民法典是中国民法发展上的一件大事。从1903年清政府进行法制改革,接受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概念、体系、原则时起,我国在法律体系上即属于德国法系了。而德国法系的重要特征是民法典的结构采用潘得克吞体系。我国现在由学者和官方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均采潘得克吞体系。可以预料,我国将来正式通过的民法典也一定会采潘得克吞体系。论者认为,我国将来的民法典应该采取如下的潘得克吞体系:总则、物权、债权总则、
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
婚姻法、
继承法。显而易见,这只是发展了的潘德克吞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