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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德克吞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与丹麦的情况相同,挪威在接受德国潘德克吞体系的过程中也有新的认识,并根据自己的风土人情而有所创新。例如,他们认为,总则,应当是财产法的总则,而不是其他法如身份法的总则。另外,在该国特有的自然环境和风俗的影响下,学说与立法者认为,法定继承比遗嘱继承重要,所以将继承法作为家族法的一部分予以对待[21]。
  (二)荷兰、俄罗斯、中华民国民法对潘得克吞体系的继受与发展
  荷兰位于欧洲的西北部,是欧洲的一个濒海国家。历史上,荷兰是公元962年成立起来的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19世纪初,由于拿破仑的征服开始受法国法的影响。该国的第一部民法典即1809年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的翻版;第二部民法典即1811年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本身,因为此时荷兰已经被并入法兰西帝国的版图,1813年获得解放。1838年产生了一部本国的新民法典。该新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受到了法国民法典的影响。荷兰在民事立法上受德国法,尤其是受潘得克吞体系的影响,是在19世纪末。现行的荷兰民法典即1992年民法典主要是受德国潘得克吞体系的影响而制定的。该民法典由十编组成:(1)自然人法和家庭法;(2)法人;(3)财产法总则;(4)继承法;(5)物和物权;(6)债法总则;(7)特殊合同;(8)运输法;(9)智力成果法;(10)国际私法。这一体系与传统的潘得克吞体系相比较,虽然没有规定总则,但它将总则的内容分解到了各编中。就人法而言,把这部分的内容安排在了第一编和第二编中;就法律行为而言,它被安排在第三编。尽管荷兰民法典没有德国潘得克吞体系的大总则,但小总则有两个:其一,财产法总则;其二,债法总则[22]。因而同样体现了潘得克吞体系的本质特征,并可以看作是对德国潘得克吞体系的重大发展。
  俄罗斯是德国潘得克吞体系的发展者。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采取四编制,即总则、物权、债权和继承,未将德国潘得克吞体系中的家族法纳入其中,这一点体现了它对德国潘得克吞体系的发展。1961年苏俄民事立法纲要,其基本结构为总则、所有权、债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继承权、国际私法规则八编。相较于1922年苏俄民法典而言,可以说该民事立法纲要是对德国潘得克吞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其最重要的发展,是把知识产权纳入到了民法典中,开辟了德国潘得克吞体系的一种新结构。1991年的前苏联民事立法纲要是俄罗斯对德国潘得克吞体系的又一个重要发展,可以称为是第三个发展阶段[23]。它的基本结构是总则、物权、债权、著作权、在生产中利用发明和其他创作成果的权利、继承权、国际私法规则七编。这一纲要对1961年纲要的发展有两个方面:一是它把所有权还原为物权;二是将知识产权的编,由三编减少到两编,发明权和发现权被合并到“在生产中利用发明和其他创作成果的权利”一编中。1995年,俄罗斯最终不完整地完成了自己的民法典。其基本结构为总则、物权、债法总则、债法分则、著作权和发明权、继承权、国际私法规则七编。现在只完成并公布了前四编。可以看出,这一结构比1991年民事立法纲要又有进步。其一,考虑到债法的内容过于庞大,把它分为两编规定;其二,把知识产权概括为一编加以规定。显然,这一结构同德国民法典的潘得克吞体系的五编制结构比较起来,同样体现了它对后者的发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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