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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德克吞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上文谈到,19世纪40年代以后,由萨维尼为其奠定理论基础的海瑟的民法体系,几乎被所有的人们接受了。此间,仿照海瑟的体系编撰的潘德克吞教科书,可以说不胜枚举。举其要者,有L. Arndt[16]、C. G. v. Wachter[17]以及温德沙特(Windscheid)[18]等人写的著作。这些著作均是潘得克吞体系的著作。其中,温德沙特的《潘德克吞法教科书》是这些著作中的代表,是“19世纪的标准注释书”(Glossa ordinaria des 19.Jahrhunderts),从而被认为是有关潘得克吞体系著作的最杰出的代表。
  在《潘德克吞法教科书》中,温氏指出,所谓潘德克吞,指起源于罗马法的德意志的普通私法,它是适用于德意志全国的德意志私法。其法源是注释法学派以来、被称为《罗马法大全》的《法学阶梯》、《学说汇纂》、《优士丁尼法典》和《新律》。他在该书中,首先回顾了在意大利的波伦亚兴起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其后罗马法的学说史的发展历程:依次经历了注释法学派,注解法学派,15世纪以来的历史的倾向、体系的倾向,哲学的倾向——即自然法论,从18世纪末期开始到19世纪的历史法学派等等。然后,他谈到了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指出萨维尼是历史法学派的最伟大的代表 [19]。
  温德沙特在《潘德克吞法教科书》中指出,私法的调整对象有二: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从而,私法可以分为财产法和家族法。财产法的对象是,关于物的法律关系和关于人与人的法律关系,即物权或债权。至于继承法,其实质不过为财产法的一大分野。此外,还存在一个与权利的内容没有沾连的、关于所有的权利的法律原则,以及客观意义上的权利(Recht)——一个同由它(权利)衍生出来的法规相沾连的法原则,该法原则不属于私法,而属于公法的范畴,但应放在私法中来论述。因为如果不这样的话,就会发生前后不一致和不符合逻辑的问题。基于这样的考虑,温氏在他的《潘德克吞法教科书》中建构起了这样的民法体系:(1)法这个东西本身,(2)权利这个东西本身,(3)物权法,(4)债务法,(5)家庭法,(6)继承法。并特别指出,(1)和(2)是“总则”,将家庭法置于继承法之前,是一般的做法。家庭法和物权法、债务法相同,是调整关于“活着的人”的关系的法律,因此把它放在继承法的前面是妥当的[20]。也就是说,继承法应当放在最后,因为它调整的关系是死去的人的财产的继承关系。后来的历史表明,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体系正是综合温德沙特和萨维尼所建构的体系而确定的体系。这也就是说,这两人乃是德国民法典五编制潘德克吞体系——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的直接的创造者。
  四、潘得克吞体系的传播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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