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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德克吞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潘德克吞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陈华彬


【全文】
  一、引言
  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制定公布以来,民法典的编纂,有两种编纂体例,即罗马式编纂体例和德国式编纂体例。罗马式编纂体例,将民法典的构成分为三编,即人法、物法和诉讼法。法国民法典采用这种体例,不过它将诉讼法排除在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德国式编纂体例,又称潘德克吞(Pandekten)式编纂体例,是德国学者胡果(Hugo)、海瑟(Heise)等人在其著述中首先采用的体例。这一体例被公认为是各国进行民法典编纂的一种较好的体例。
  潘德克吞(Pandekte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的Pandecta。而Pandecta,是指《罗马法大全》(《国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Digesta)。以《学说汇纂》为基础而创立的体系称为潘得克吞体系(Pandekten System)。19世纪中叶以后德国学者所建构的该潘德克吞体系,以及依该体系而制定的民法典,称为潘德克吞体系民法典[1]。
  潘得克吞体系的特征,是将抽象的共通的一般事项整理成为“总则”,并置于民法典之始(第一编)加以规定。其余各编依次为:物权法、债法、亲属法和继承法。1863年的《萨克森民法典》完全采用了这一编排顺序,而《巴伐利亚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则把物权法和债法的顺序颠倒,将债法放在物权法之前加以规定。
  潘得克吞式编纂体例,对近现代各国民法典的编纂产生了深远影响。大陆法系中的德意志法系国家大都采取了这一体例。如东方的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越南,西方的土耳其、希腊、瑞士、奥地利、荷兰等均采该体系。一般认为,潘得克吞编纂体系的优点有四:其一,设立总则编,并把它作为全部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共通适用的规则;其二,将财产权区分为债权和物权,并使二者各为一编,即物权编和债权编;其三,将人格与能力的事项规定于总则编,亲属独立成编,使财产法和身份法区别开来;其四,设专编规定继承,等等[2]。
  我国由学者与立法部门创制的民法(草案),均采潘得克吞体系。由学者起草的民法(草案)采七编的潘德克吞体系: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法总则,第四编合同法,第五编侵权行为法,第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3];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并发到各部门征求意见的民法(草案)采九编制的潘得克吞体系: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这些民法(草案)之采潘得克吞体系,今天看来已不足为奇,实属平常。但这样的编纂体系的形成在法制史上却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16世纪以后自然法理论和古代罗马法理论相互融合的产物。而且,这样的潘得克吞体系形成以后,它经历了一个向各国辐射的过程,这就是潘得克吞体系的发展。以下即对潘得克吞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加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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