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私法的内容角度,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这种分类方法首见于盖尤斯。在其所著《法学阶梯》中,他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保护为脉络,将罗马私法的结构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在这种编排体系中,人法是指有关权利主体即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人的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物法是指权利客体、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区分,以及债权与继承方面的法律。诉讼法指的是在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中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盖尤斯关于私法的结构设计得到优士丁尼的肯定。在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明确指出:“我们所使用的全部法律,或是关于人的法律,或是关于物的法律,或是关干诉讼的法律。”这种划分严密地设计了保护私人权利的法律体系结构,为罗马社会重视保护私人权利和私有财产提供了较完整的法律框架。这种分类方法虽有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的局限,但它对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严格保护和设计的严密法律程序,对近代西方构建实体法和程序法体系的法律思考产生了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学家关于法的分类思想创新之处在于,它不仅把法分为自然法与实在法,而且还将实在法按运用对象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为法律的精细研究划分了界域。罗马法体系也由此横向纵向分类清晰,这一体系经欧陆国家的继承与发展,奠定了现代西方关于法律分类的基本框架。对此,意大利著名罗马法学者予以高度的评价“罗马法学所展示的方法学为法的论述提供了一套符合逻辑的分类结构体系。这一论述体系旨在揭示不同的概念、规则、原理、规范间的内在联系。……盖尤斯和优士丁尼分类体系的永久生命力以其自身所表现出的能够适应任何发展、变化的性质都证明了它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罗马法学家关于法律结构划分的设计,为近代西方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所仿效,其中法国民法典的结构直接采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立法体例,德国民法典则以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体例为蓝本。这两部法典对19世纪和20世纪其他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时至21世纪其影响依然存在。
综上所述,罗马法学家以务实的精神对法的概念、分类、体系、结构进行精细的辨析界定,开启了西方法学独立研究的新时代。“他们的法学天赋已经成功地使西方国家的法学达到一个顶峰,使其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获得了永恒的价值。”当我们感叹罗马法的永恒魅力的时候,我们应知道是罗马法学家的法学智慧“以一种异乎寻常的能力预见到了永恒存在的法律问题,并赋予他们的著作以放之遥远的时代和遥远的地域而皆准的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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