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罗马法学家成功地将自然法与实在法相结合
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家们始终承认并研究的论题。古希腊是自然法的发源地,罗马法学家继承并发展了古希腊斯多葛派自然法的思想,同时还成功地将自然法与实在法相结合。
首先,罗马法学家全面地继承了古希腊的法起源于自然法的思想。他们一致认为,一切法律都是从永恒的普遍的神法——自然法则中产生出来的。法本源于正义,正义来源于自然。早期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就解释了自然法的概念,他说:“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的和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自然法“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盖尤斯把自然法和万民法综合为一个统一的概念,认为自然法是“自然理由在所有人当中制定的法”。乌尔比安说“自然法是大自然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则”。保罗认为自然法“永远是公正和善良的事物”。罗马法学家关于法起源于自然法的思想与希腊自然法学说相比略有变化,即淡化其抽象的“理性”“理念”色彩,突出其自然客观法则的特点,将自然法视为一种客观自然法则。
其次,罗马法学家还探讨了法的现实来源,提出了立法权寓于“人民”和君主的观点。法学家尤里安认为,“在不采用成文法的情况下,必须遵守由习俗和习惯确定的那些规范。……我们遵守它们仅仅是因为人民决定接受它们。”乌尔比安主张:“在无成文法的情况下,那些长久的习惯常常被当作法和法律来遵守。”盖尤斯认为法律是由人民做出的规定与命令。罗马进入帝制后,法学家们提出了君主法源论。盖尤斯说:“毫无疑问,它(指君主谕令——本文注)具有法律的效力,因为皇帝本人根据法律获得治权”。乌尔比安则直接提出“君主喜欢的东西就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人民根据已通过的有关君主权力的《君王法》将一切统治权(imperium)和支配权(potestas)授予了他”。罗马法学家对法的现实来源所进行探讨,表现出极强的务实性,无论是法来源于民或君都是对罗马实在法来源所做的客观揭示,同时也是他们把法本源于自然法的抽象命题进一步具体化的创造性发展。
最后,罗马法学家把自然法与实在法相结合,用完全实践性、尝试性的自然概念解析了自然法与市民法和万民法的联系,认为自然法在罗马社会体现就是万民法和市民法。盖尤斯说:所有的民族都有适用自己特有的法律(市民法),也有适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律(万民法)。这样罗马法学家就使神秘的不可知的自然法开始走进人间实在法律之中。罗马法学家们还将自然法进一步具体化和实践化。在他们看来万民法是人类共有的自然法,“它包含着各民族根据实际需要和生活必需而制定的一些法则;……全部契约如买卖、租赁、合伙、寄存、可以实物偿还的借贷以及其他等等,都起源于万民法。”市民法是每个民族特有的法,它在成文的形式上“包括法律、平民决议、元老院决议、皇帝的法令、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市民法的内容包括关于人的法律、关于物的法律和关于诉讼的法律。显然,罗马法学家研究自然法时所关注的不是永恒、神圣的自然法,而是人类社会的法律或者是罗马的实在法。“他们讨论的不是天上之神的律法或理性,而是地上之人的自然本性”。这一时期的罗马法学家虽然在理论上缺乏突破,但却充满务实的创新。从某种程度上讲,西方自罗马法学家之后,自然法与人类社会、人定法关系越来越密切。梅因在评价自然法在罗马发展中的作用时说;“从整体上来讲罗马人在改进法律方面,当受到‘自然法’的理论刺激时,就发生了惊人迅速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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