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学家关于法、法律和法学定义的思考,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具有积极的意义。
罗马法学家在给“法”下的定义中对正义解释比前人重具体。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善的理念在人类社会中的实现。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人们在社会关系中产生的一种美德,“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罗马法学家则将正义概念进一步具体化,乌尔比安关于正义和法的定义代表了罗马法学家普遍看法:“正义就是给每个人应有的稳定而永恒的意志”,“法的准则是,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在这里,罗马法学家将从古希腊继承过来的抽象正义概念,赋予具体的实在内容,同时还成功地将正义与法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开拓了西方法学研究正确之路。
罗马法学家关于“法律”的定义也比古希腊思想家更清晰。柏拉图在《法律篇》中给法律下的定义是:“……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在我们的国家和城邦的安排中——我们应该服从那些具有永久性质的东西,将根据理智来进行的分配称为‘法律’。”亚里士多德给法律下的定义则很庞杂,其基本观点是把法律视为正义,他说:“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不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显然古希腊思想家将法与法律和正义相等同。而罗马法学家不仅将法与法律相区别,而且还给法律以明确的定义。帕比尼安指出:“法律是所有人的共同规范;是智者们的决定;是对有意或无知而实施的犯罪的惩罚;是整个共和国民众间的共同协议。”由此出发,罗马法学家将具有命令、协议性质的平民院决议、元老院决议、君主谕令、有权发布告示者发布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等均纳入了法律的范围。可见,罗马法学家关于法律的定义已由古希腊价值层面的分析深入到本质属性的概括,从而使法律由抽象概念转化为具体的定义。这一发展对后来西方法律思想家关于法律概念界定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说罗马法学家提出严格的法律定义,是现代西方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来源。同时,罗马法学家第一次划分了法、法律之间的界限,将主观法与客观法进行了区别,这种二元的划分对于法学研究无疑是巨大的进步。
罗马法学家关于法学的定义独具创意。在古希腊,思想大师们对法学的研究往往是进行其他学科研究中的附产品。罗马法学家们首次给法学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罗马法学家对“法学”的界定使他们对法学的研究“采取了一种整体的视角,认为其关涉世界,特别是人类社会。”自此,法学在罗马法学家这里不再是“玄学”而是一种与罗马社会实际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实践智慧。罗马法学家们不仅在理论上界定了法学概念,而且还从法的概念、渊源、体系、分类及内容等方面进行专门细致的研究,形成较完整的法学思想体系。罗马法学家的这些努力使法学第一次脱离了对其他学科的依附获得了独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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