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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学家对西方法学史的独特贡献

论罗马法学家对西方法学史的独特贡献


张锐智


【全文】
  从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6世纪罗马涌现出“其他古代法律体系中没有出现过的一个专业法学家阶层。”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集团。据意大利罗马法专家统计,此间罗马主要法学家有108名。这些“具有卓越和杰出人格的以法为业者的群体”,在罗马法和法学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本文通过对罗马法学家关于法的基本理论方面思想的梳理,客观地评价其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特殊贡献。
  一、罗马法学家最早区分了法、法律和法学的概念
  在西方,对法律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始于古希腊。但最早对法、法律和法学进行区别界定则是罗马法学家。罗马法学家在构筑罗马法体系时“将法与法律相区别。这用术语来表述就是:一部分是‘法’(Ius/diritto),另一部分是‘法律’( Les/Legge)。”
  罗马法学家探讨了法(Ius)的定义。乌尔比安指出“对于打算学习罗马法的人来说,必须首先了解‘法’(ius)的称谓从何而来。它来自‘正义’(institia)。实际上,(正如杰尔苏所巧妙定义的那样)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对善和公平的含义,《学说汇纂》的注释称所谓“善良”,是指合乎道德;所谓“公平”,即合乎正义。乌尔比安关于“正义乃归还个人其应得”的观点被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所肯定:“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由上可见,罗马法学家所指法(ius)的精髓是不违背道德的善良,是不损害他人的正义,是确认各得其所的公平,是对正义的应然状态的追求、表述或确认,是一种动态的法。
  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对于法律(Les)作了界定。盖尤斯将法律定义为由人民做出的规定与命令。帕比尼安说“法律是所有人的共同规范;是智者们的决定;是对有意或无知而实施的犯罪的惩罚;是整个共和国民众间的共同协议。”罗马法学家还探讨了法律的特征,乌尔比安说“法不是为个别人制定的,而是普遍地针对所有人。”彭波尼说“必须针对那些正常出现的事物而不是针对那些意想不到的事物确定法律。”莫德斯丁指出“法律的功能在于:命令、禁止、允许和惩罚。”显然,在罗马法学家那里Les比Ius范围狭窄,它主要指的是实在法,是一种静态的实然状态的法律。
  罗马法学家还明确提出了法学的概念。罗马人称法学为iurisprudentia,其字面含义是“关于法的知识”。乌尔比安关于法学概念被公认为最具权威:“法学是神的和人的事物的知识,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盖尤斯和优士丁尼都认可乌尔比安说法,在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原封不动地重复乌尔比安关于法学的上述定义。虽然他们“将法学蒙上一层神学色彩,但在古代能对法和法学做出如此清晰解释的,大概只有罗马一个国家。”值得指出的是,拉丁文的“法学”(iurisprudentia)一词是由Ins(法律)和Proviclere(知识)合成。后来的英语、法语、德语中“法学”一词均来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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