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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准司法制度构造

  (3)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东风,以打破行政权力和市场主体的利益纽带为目标,依据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将反垄断委员会构建成为独立而权威,统一且高效的准司法机关,使反垄断法的实施不受来自政界和产业界的影响。
  (4)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加大对竞争法和竞争理念的宣传力度,通过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培养经济民主、竞争文化的社会氛围。中国的法律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对成文法的解释为基础的。法律条文加上行政的、政策的以及司法的解释就构成了法律运作的框架。 因此,需要进一步地宣传反垄断法的作用,使得反垄断法的实施更为公众所关注,这样的关注将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反垄断准司法机关制度构建的有益因素。
  (5)深入地研究国外先进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并结合国情,研究包括反垄断准司法机关在内的一切能够促进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制度,同时将这些研究成果与权力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影响立法决策,使这些有益的经验能够为我国体制所吸收和借鉴。这是由于“法律,……首先和最重要的是法学家的文化,而且尤其是法律制定者的文化,也就是说,是那些能够控制被接受的变化机制的法学家——无论他们是立法机构的法学权威,还是法官——的文化。法律发展是由他们的文化决定的……”[31]。反垄断准司法机关要在我国成为现实,法学家们的力量无疑是不容忽视的。
  或许,对于传统经济领域内三大垄断行为的规制,现行的实施机制有能力去自如的应对,甚至面对外资并购,反垄断执法机构也有足够的底气去挥舞大棒。但中国的问题不在这里,当银行业将“通存通兑收费”作为一项行业规则的时候,当中石化们的高管拿着百万年薪却要求国家政策补贴的时候,当发改委一边高喊“打破垄断”一边得出“拆分联通、扶持移动”结论的时候,也许人们会对《反垄断法》能否真正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感到悲观。诚然,如果不能够建立一个有足够权威和能力的执法机关打破这种通过行政权力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纽带所维持的利益关系格局的话,那么一切《反垄断法》的规则都只是纸上谈兵。但是通过本文的论证,笔者坚信,准司法制度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将会是解决这一根本问题的最好方案。
  
【注释】作者简介:时建中(1964—),男,河北省康保人,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鸣(1981—),男,福建省漳州人,中国政法大学2005级经济法专业硕士,厦门理工学院教师。

(1)马歇尔·C·霍华德著:《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孙南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2)戴维J?格伯尔著:《二十世纪欧洲的法律与竞争——捍卫普罗米修斯》,冯克利、魏志梅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3)根岸哲、舟田正之著:《日本禁止垄断法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三版)
(4)壚野宏著:《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6)何之迈著:《公平交易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李国海著:《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

【参考文献】[1] George Whitecross Paton, A Textbook of Jurisprudence.p336,G.W.Paton&David P.Derham eds., 4th ed. 1972.
[2] 郭黎鸣:“证券主管机关应拥有准司法权”,载《中国律师》1996年第8期。
[3] 参见“新证券法赋予准司法权,证监会颁布冻结查封办法”,载《东方早报》2006年4月5日,以及“银监法三大改动强化银监会准司法权”,载《中国证券报》2006年11月1日。
[4] 具体观点参见王为农、叶通明:“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机构、权限与特性”,载《财经问题研究》,2004年第1期以及邱本:《我国反垄断法执行机关的设想》,载中国竞争法网。
[5] [法]托克威尔:《论美国式的民主》(上卷),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10页。
[6] 参见陈有西:“诉权、行政权、司法权——对一宗特殊反诉案的实证分析”,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5期。
[7] 王传纶、高培勇著:《当代西方财政经济理论(上)》,商务印书馆1995年127-128页。
[8] 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08-309页。
[9] 详见[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3页。
[10] [德]马科斯·韦伯著:《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2月版,第351页。
[11] 详细的事例参见[美]戴维J?格伯尔著:《二十世纪欧洲的法律与竞争——捍卫普罗米修斯》,冯克利、魏志梅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12] 当然这种观点并非绝对,例如在欧盟,欧共体法院系统在欧盟竞争法的实施中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而在美国,由于行政司法体制和诉讼文化传统影响,法院在反托拉斯法实施过程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13] 有关反垄断法不确定性的论述参照沈敏荣:《法律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规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4] 孔祥俊著:《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22页。
[15] 事实上,在很多准司法机关中审控一体的程序模式备受学者指责,学者们认为该模式非但无法保证程序的公正性甚至是对公正性的一种威胁。在日本,对这种缺陷的纠正措施正在受到重视。参见[日]壚野宏著:《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1页。
[16] 周林军:“美国独立管制机构探析”,载中国竞争法网,http://www.competitionlaw.cn/show.aspx?id=904&cid=6。
[17] 本部分所使用的外国法条为时建中教授主持的司法部“反垄断法比较研究与我国对策”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18] 参见[日]壚野宏著:《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1页。
[19] 关于美国行政法官制度的研究参见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46-464页。
[20] 本表格以及下文表格中的阿拉伯数字表示法条条目,对应的各国竞争法律为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日本《禁止私人垄断与保护公平交易法》、法国《商法典第四篇:关于价格与竞争自由》、巴西《反垄断法》、印度《竞争法》和南非《竞争法》。
[21] 有关竞争局的职能参见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网站:http://www.ftc.gov/bc/about.shtm。
[22] 有关裁决机构和程序的问题参见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网站:http://www.ftc.gov/ogc/brfovrvw.shtm。
[23] 有关审查官、审查局和审查程序的内容参见[日]根岸哲、舟田正之著:《日本禁止垄断法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三版),第297、305-308页。
[24] 参见[美]马歇尔·C·霍华德著,孙南申译:《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典型问题与案例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8页。
[25] 关于美国行政法官制度的研究参见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46-464页。
[26] [美]戴维·格伯尔:“中国竞争法的制定:欧洲和美国的经验”,载王晓晔主编:《竞争法与经济发展》,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27] 王晓晔著:《竞争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08页。
[28] 何之迈著:《公平交易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3页。
[29] [美]詹姆斯·塔尼:“解读中国竞争法的未来:实用的世界主义方法”,载程卫东主编:《中国竞争法立法探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30] [美]德利昂:《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竞争政策的制度分析》,载王晓晔主编:《竞争法与经济发展》2003年版。
[31] Alan Watson, The Evolution of Law, Oxford, Basil Blackwell, p.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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