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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陷阱取证之再探讨——兼论北大方正诉高术软件侵权案的取证方式

  最后,应该赋予被取证人救济手段。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出示通过陷阱取证的方式所得证据,当事人另一方也有权为自己作免责辩护。一旦被取证方能对下列任何一个要件作出证明,则可以取证方的取证方式违法或者严重危害公共利益为由进行抗辩,被取证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取证方本无违法意图但因取证方通过恶意引诱、欺诈、教唆、怂恿等方式使被取证方实施了违法行为;被取证方不存在实施被指控行为的心理,他可以通过自己在违法过程中的消极状态如多次拒绝对方的故意要求,或遵纪守法的一贯表现来证明;取证方所采用的取证方式足以破坏基本的公平原则,如使用暴力等恶意情节存在;取证方导致被取证方合法利益严重受损。
  
【注释】作者单位:叶青,华东政法大学;韩东成,华东政法大学 
   
  朱赛华:《软件侵权诉讼中“陷阱取证”与“实验取证”的法律思考》,《科技与法律》2005年第1期。 
  参见魏东、赵勇:《诱惑侦查中的若干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马滔:《诱惑侦查合法性分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5期。 
  李浩:《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载黄有松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5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4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8页。 
  吴丹红:《“陷阱取证”的法律思考——评北大方正诉高术公司案》,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6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493页。 
  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274页。 
  姚玉蕊:《“陷阱取证”可否采用——应由法官自由裁量》,http://www.sdipr.gov.cn/art/2005/12/05/art_5977.html,2007年2月4日访问。 
  周伟光、蒋圣杰、刘为军:《“陷阱”、卧底、线人——犯罪侦查中的特殊方式》,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91页。 
  谢青松、汤健华:《试论民事诉讼“陷阱取证”排除规则》,《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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