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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陷阱取证之再探讨——兼论北大方正诉高术软件侵权案的取证方式

  首先,采取民事陷阱取证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能力弱的现实国情的要求。审判方式改革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审判方式改革后,人民法院从调查收集证据主力军的位置淡出,诉讼证据原则上要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
  这虽然符合民事诉讼的规律,但也使当事人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骤然增加。败诉风险的大小既取决于当事人的取证能力,由于对取证方式合法性界定的宽严密切相关。客观地说,我国当事人调查取证的能力是相当弱的,调查取证的环境也不好。[3]正因如此,对私人在民事诉讼中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各国法院都持宽容的态度,允许私人将它们作为证据使用,排除非法证据也未成为各国民事诉讼中通行的证据规则。有的国家民事诉讼中虽然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但也仅将排除限于采用严重违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即使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根据法律上的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法院未必能够收集调查到对提出这一申请的当事人为负担其证明责任所应当提供的必要证据,该当事人将面临败诉的实际风险。
  从本案所涉及到的三级法院所作出的审判结果来看,只有采取这种取证方式,其提出对方当事人从事盗版侵权行为的事实主张才能得到审判上的认定与支持。
  其次,民事陷阱取证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4]结合本案来看,首先,北大方正的取证行为并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不符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北大方正取证针对的是特殊的侵权主体进行的,在取证过程中,他们只是客观地记录他们的侵权行为,既没有进行任何的利益引诱、威逼、胁迫或者人身攻击,也没有危害到其他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其次,诚信是相对的,也是相互的,撇开被告的侵权行为,只看北大方正员工虚构单位与购买意向就认为其违背诚信原则,显然有失偏颇。再次,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取证方式不会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除了因为双方当事人都是特定的以外,这种取证方式将会使其他类似的盗版软件经营销售者的违法活动受到必要的抑制和实质性的打击,因为凡是从事此类盗版软件的销售者很难在经营活动中辨明谁是真正的消费者,以至于其违法销售行为不得不为之有所收敛。可见,正确地应用这种取证方式反而会有力地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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